西班牙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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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治確立於1978年憲法制定的框架下。它採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作為其政體——即國王為國家元首與西班牙三軍統帥,首相(正式名稱為政府主席)則是政府首腦,並掌握行政權,經國會多數黨提名後由國王任命。政府下轄的外交、國防等國務部門各設有一位大臣(部長),而立法權則由兩院制的議會施行,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為地區代表院,208名參議員由各省普選產生,另有51名由各自治區議會委任;眾議院有350名議員,各地按人口比例民選產生。司法權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由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國王執行司法。西班牙最高法院是全國最高法院,管轄權輻射所有西班牙領土,對諸事務的判決中地位最高,除了憲法事務——由獨立的憲法法院管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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