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目 (原住民族)
部分台灣原住民部落之首領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部分台灣原住民部落存在領袖制度,時稱頭目制。頭目對內掌管政治社會的運作、排解族人紛爭,對外則代表部落,繼任者以世襲或選舉方式產生。[1][2]
對於台灣原住民各族而言,並非每個族群均有頭目制,即使後來有了頭目制,各部落產生方式也不同[3]。布農、賽夏、太魯間、泰雅族、賽德克族沒有頭目制,傳統上是由族內能人[a]當意見領袖;排灣、魯凱族是世襲制,阿美族頭目則由部落長老、甚至族人一起選舉產生。[4]
並非所有台灣原住民原先皆設有頭目制度。荷治時期,東印度公司設置甲必丹制度(泰雅語:kakita'an)實行原住民的番社自治。清治時期,在劉銘傳時代改稱為「頭目」,沿用至今。日治時期,各族群的頭目由總督府設立,有法定的津貼。[4]在戰後時期,按不成文規定由里長兼任頭目,唯里長為漢人時,初期由里長另尋有聲望的原住民領袖接任頭目,後期則改由眾人推選,設有任期,但可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