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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業政策
香港政府簽發給在該地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士的簽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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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業政策(英語: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GEP))是香港簽發給在該地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士簽證的入境安排和移民類別。這種簽證必須由雇主出面為申請人申請,除非豁免情況需要遞交本地招聘工作證明和證明本地招聘困難,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審批。一般就業政策不限行業,亦無配額上限,申請人可以申請受養人來港。一般就業政策是有資格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簽證中發出最多的簽證,也是非中國籍人士來港進行專業工作的主要途徑。
申請資格
- 國籍:不得為
阿富汗、
古巴、
北韓和居住於中國內地的
中國居民[1]
- 對象: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申請人
- 經濟能力: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人,不需公共援助
-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規定,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記錄
- 基本學歷:一般要求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獲考慮
- 聘用要求:確實有該職位空缺,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 收入要求: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香港專業人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中國籍內地居民或並非以單程證定居澳門的中國籍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如滿足下列條件可循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就業:
否則中國籍內地居民應該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根據2023年度香港行政長官施政報告,自2023年10月26日起,越南、寮國及尼泊爾國民被允許申請包括一般就業政策在內的香港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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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條件
申請人以僱傭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只可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工作。如要轉換工作,必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如在續簽時轉換至頂尖人才類別,則逗留條件更改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的限制。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其後須繼續符合申請資格方可延期逗留。如延長逗留期限獲批准,申請人第一次通常會獲准逗留3年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第二次及之後通常會獲准逗留2年或僱傭合約期限的較短者。如申請人已根據該計劃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則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
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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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其它入境計劃: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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