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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滬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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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滬停戰協定》(正式名:《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也稱作《上海停戰協定》)為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於1932年5月5日在上海簽署的停戰協定,用以結束「一·二八事變」後的武裝衝突。協定由英、美、法、意駐華代表見證,文本以中、日、英三種文字繕成,發生歧義時以英文本為準。[1]
背景
1932年1月28日晚,日本海軍陸戰隊2,300人在坦克掩護下由租界向上海閘北一帶進攻,遭到國民革命軍十九路軍與第五軍抵抗的抵抗,一·二八事變爆發。3月3日,在日軍占領真如、南翔後,雙方先後停止主要戰鬥。3月24日,中日雙方在英、美、法、意各國調停之下於3月24日在上海談判。5月5日在上海英國領事館正式簽署停戰協定。[2][1]協定主要內容為日軍返回戰前防區(上海公共租界北區、東區及其越界築路地帶),國軍暫留現駐地(京滬鐵路上的安亭鎮至長江邊的滸浦一線),交戰區劃為非武裝地區。
談判與簽署
簽署地點為上海英國領事館;中方簽字人為外交次長郭泰祺、淞滬警備司令陸軍中將戴戟、陸軍中將黃強 ;日方為陸軍中將植田謙吉、駐華公使重光葵、海軍少將鳴田繁太郎、陸軍少將田代皖一郎。見證人為根據國際聯盟1932年3月4日決議參與斡旋之英(藍普森)、美(詹森)、法(韋禮德)、意(齊亞諾)駐華代表。
主要條款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
- 第一條:自1932年5月5日起確定停戰;雙方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敵對行為;如對停戰情形有疑問,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
- 第二條:在「常態恢復」辦法未定前,中國軍隊留駐現地(其位置見附件第一號)。
-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回至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築路之戰前防區;因收容需要,若干部隊得暫駐毗連地區(見附件第二號,並載明若干例外條款,如吳淞鎮不在使用地段內等)。
- 第四條:設立由中、日及英美法意代表組成的共同委員會,負責證明雙方撤退,並協助辦理日軍撤出—中國警察接管之移交。
- 第五條與文本:自簽字日起生效;協定以中、日、英三文繕成,英文本為準。
- 撤退時程(附件二):日軍於協定生效後一周內開始撤退,並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
- 另見美國外交檔案草案版本記述「最多六周內完成」之設想,反映談判過程中的時程博弈。[3]
附件與範圍
- 附件第一號(中方位置):以上海區郵政地圖為準,自安亭鎮正南之蘇州河岸一點起,經望仙橋、沙頭東四公里突之點,至長江邊之滸浦口(並包括滸浦口),線段式列明中國軍隊留駐位置。
- 附件第二號(日方臨時使用地段):分「一、二、三、四」四地段(附甲、乙、丙、丁圖),並列出特定排除點(如吳淞鎮、上海公墓、曹家寨與三友織布廠等)及移交安排。
- 附件第三號(共同委員會):十二人制;中、日及英美法意各派文武代表各一,主席由與會友邦代表委員中推選,多數決。
執行與影響
在共同委員會監督下,日軍按期開始撤退並移交治安,由中國警察接管要地。西方列強對日本侵占中國東北與淞滬抗戰的態度,讓對國聯調停抱有極大期望的中國政府認清了國際政治現實。1932年6月6日中國國民黨政治會議通過了「中蘇復交」決議案。協定在1932—1937年間對上海的軍事態勢與多方秩序產生持續約束;直至淞滬會戰(1937年)爆發,非武裝安排事實上被打破。[6]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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