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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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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企業法人破產的法律。1986年12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2006年8月,全國人大才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並於2007年6月1日起取代86年版的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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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破產法是1986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部法律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當時的立法計劃,這部法律在短暫試行後,應該被正式的法律所取代。但是,由於當時中國正在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關於企業應當如何破產,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等問題存在著非常多的爭議。直到20年後,2006年8月,全國人大才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並於次年6月1日起取代86年版的破產法。
主要內容
2006年版的破產法,將使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形式的企業法人,增加了破產重整的規定,職工福利、工資等債務不再優先於企業的其它債務;比86年的試行法律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現在的破產法仍缺少非法人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個人獨資企業破產、事業單位破產等等的規定。
06年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方式:
- 第8章:重整
- 第9章:和解
- 第10章:破產清算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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