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規,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6月15日) |
《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附則等。
Remove ads
修訂歷史
1、完善介紹候選人程序。
2、對少數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有利於民族平等的規定。
對少數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作了新的規定;規定了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上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規定直接選舉時,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可當選;對罷免代表、補選代表和代表辭職等作了規定。
將原來規定的省級人大與全國人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5倍、8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一律改為4倍;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所占的比例;規定鄉鎮選舉委員會受上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及其產生方法,由全國人大另行規定;完善了差額選舉製度;規定了代表當選和罷免的具體程序。
1、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
2、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3、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4、強化了破壞選舉的法律責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2、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3、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4、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5、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6、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們廣解種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7、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8、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9、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Remove ads
1、增加一條:「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人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2、增加一款:「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3、增加了對當選代表的資格審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4、將條文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Remove ads
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2、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3、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4、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Remove ads
參考文獻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
參見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