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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土地面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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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為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註 1]、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此外,1949年以來兩岸分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地區是其領土並在行政區劃中設置了台灣省,並未實際統治。台灣地區一直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至今。

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不含港澳台)

據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國31個省、市和自治區(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土地面積為9,478,057平方公里。[1]

更多資訊 一級行政區, 土地面積(平方公里)[註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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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香港澳門的計算基準不同,異於中國內地,故另列表統計。

更多資訊 地區, 土地面積(平方公里)[註 12] ...

台灣省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故採用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布之數據。

更多資訊 地區, 土地面積(平方公里)[註 13] ...

注釋

  1. 當中包括法理宣稱為其領土但事實上未統治的台灣省,現實際管轄22個省。
  2. 沿海地區的數字包括海岸線外的灘涂面積。
  3. 含河北省飛地蘆台開發區及漢沽農場一分場。
  4. 包括由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實際管轄的加格達奇區松嶺區;不包括與甘肅省的爭議面積。
  5. 包括長江江面及灘涂。
  6. 不包括與山東省爭議的微山湖地區617平方公里,微山湖地區計入山東省。
  7. 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島嶼。
  8. 包括由印度不丹實際管轄的區域,如藏南地區
  9. 包括唐古拉山鎮中由西藏自治區實際管轄的地區。
  10. 包括實際管轄,但與印度有爭議的阿克賽欽地區。
  11. 以海岸線起算,不包括灘涂。
  12. 以海岸線起算,不包括灘涂。
  13. 包含中華民國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等島嶼。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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