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
处理全国政协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簡稱全國政協主席會議),是處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機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沿革
1982年11月24日,政協章程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瀾濤在五屆政協五次會議上,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改草案)》所作說明稱,「為加強對重要日常工作的領導,章程修改草案規定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並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以便更好地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1]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2]。
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規定章程第三十條增加「及界別設置」和「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3]
2003年4月25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主席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十八次主席會議修訂,2013年9月18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六次主席會議修訂[4]。
組成和職責
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
- 第三十條:「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5]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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