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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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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低工資制度由來已久,但直到1989年才得以創建,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差異,全國沒有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各省級行政區依據自身情況劃分檔次制定自身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在廣東、江蘇下級市、縣政府也可以在上級法律所許可範圍內制定不低於上級標準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歷史
中國大陸設立最低工資的設想由來已久,中國共產黨設立的早期中國勞動組合(1925年為中華全國總工會取代)在其草擬的勞動保障法中就提出了設立工人最低工資,至1930年代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制定的《勞動法》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而在1948年第六次勞動大會規定最低工資足以保障職工本人在內的兩口生活需要,1949年共同綱領也規定政府應結合各地企業情況設立最低工資。但是建國以後由於各種原因,最低工資制度一直難以通過法律的方式實現,直到改革開發以後最低工資制度才得以在各地實行。[1]
中國大陸最早的最低工資制度始於1989年的廣東珠海,1993年中央頒布了《最低工資規定》,次年頒布的《勞動法》在此重申最低工資制度,要求各省在1995年1月之前制定本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到了1995年年底絕大多數省份都制定了本省的最低工資標準,但西藏自治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直到2004年11月才得以落地,自此最低工資制度得以在中國大陸全境實行。2004年3月勞動保障部重新制定最低工資規定,各省都開始制度化調整最低工資。[1]
2015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通知,要求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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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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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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