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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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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法語:Traité de Tien-Tsin),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錫珍、鄧承修和法國駐華公使儒勒·巴德諾。同年6月18日(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在北京換約正本。[1]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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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 中法兩國派員勘定中越邊界;
-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 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著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鄧承修前往廣西,會同兩廣總督張之洞、廣東巡撫倪文尉、護理廣西巡撫李秉衡,勘定中越邊界。[1]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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