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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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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規,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2020年10月及2025年3月八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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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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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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