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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盧安達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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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盧安達共和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盧安達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駐法國臺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

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吉佳利設立中華民國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但只派駐一等秘書暫代館務。盧安達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5年9月15日,中華民國派駐大使。
1971年11月12日,盧安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但中華民國沒有宣布斷交。1972年5月13日,在盧安達的壓力下,中華民國與盧安達斷交。
1994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捐款200萬美元援助盧安達難民,並於8月送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美國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該會上交給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FF)全權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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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2022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盧安達的主要項目為:網路設備、機械設備、電機設備、塑膠製品、光學器材或醫療器材及其零件、鞣製皮革染色劑、鋼鐵製品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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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至盧安達移民局網頁申辦電子簽證,或於抵達首都的吉加利國際機場時申辦落地簽證。持肯亞或烏干達簽發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東非旅遊簽證」,並由簽發國入境,亦可入境盧安達。[6][7][8]
持盧安達護照的盧安達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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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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