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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馬爾他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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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馬爾他共和國於1967—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馬爾他的相關事務由駐義大利臺北代表處兼轄。[1]
政治

1967年7月19日,馬爾他與中華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瓦勒他設立中華民國駐馬爾他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馬爾他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71年8月13日,簽署《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爾他政府獸醫合作換函》。[2]
1971年10月25日,馬爾他支持中華民國繼續擁有中國代表權,即反對《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是唯一投下反對票的聯合國歐洲會員國。
1972年1月31日,與中華民國斷交。2月24日,關閉大使館。[3]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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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歐洲申根區給予持有載明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申根區免簽證入境,停留日數與申根區合併計算,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90天。[5][6][7]
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10日):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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