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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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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規定保險關係及保險人監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階為民法的子法。
沿革
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1]

保險之定義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的特性
保險法具有幾種特徵:[2]
- 社會性
- 任意性
- 強行性
- 倫理性
- 技術性
保險之類型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可知,保險有下列幾種類型: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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