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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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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黨多成立於中國大陸時期與臺灣時期兩個階段。現存政黨除少數於海外成立運作,大多數皆位於臺灣地區。戒嚴期間除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外,僅有民社黨與青年黨兩個不具備執政能力的政黨合法存在;直到1987年7月15日臺灣省戒嚴令解除,並於1989年正式解除黨禁後,政黨始可合法登記。
2008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有關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規定,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亦於其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刪除這項規定,並由總統於2011年6月公布,以符憲法精神[文獻 1]。
2017年1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黨法》規範政黨相關事務[文獻 2]。
2017年12月6日,《政黨法》公布,明確訂定政黨設立程序、內部運作民主原則及會計公開制度等規範,並賦予政黨從事公共事務應遵循之原則,例如應可公平使用公共場所、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得購置供辦公使用目的之外的不動產等[文獻 3]。根據《政黨法》第27條,政黨有參加選舉的義務,連續4年未參加公職選舉、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應廢止其備案。根據《政黨法》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黨產;根據《政黨法》第19條,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收入是政黨的合法收入來源。根據《政黨法》第21條,政黨每年5月須經會計師簽核申報前一年度財務狀況決算表。
目前,中華民國共有現存黨派79個,自行解散82個、撤銷備案2個、廢止備案227個[文獻 4]。下列現存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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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立法院或地方議席的政黨
- 截至2024年1月16日,以下政黨在立法院、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擁有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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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25日,以下政黨在鄉鎮市(區)長、代表及村里長擁有席次,但在立法院、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地方議會沒有席次:
所有現存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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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時期現存政黨
注釋
參考來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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