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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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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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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國土劃分為五個行政區域丹麥語regioner單數region),下轄98個市鎮。現行的行政區域制度源自於2007丹麥市政改革計畫,取消原先的13個amter),同時人口數較少的市鎮(kommuner)進行整併,使市鎮的數量從270個縮減為98個。市政改革後,區域行政單位必須負責各自區域的國家健康保險系統,其資金主要來源為全國性的8%健保稅(sundhedsbidrag)的稅收與來自政府及市鎮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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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行政區劃

每個區域設有一個首府,市政府由41位成員組成,每四年選舉一次。第一次選舉納入2005年丹麥市政選舉中進行。

大多數新整併的市鎮人口數至少有20,000人,但仍有個別例外。

格陵蘭法羅群島丹麥王國的自治領地,其分別在丹麥議會中佔有兩個席位。

區域列表

更多資訊 區域, 首府 ...

市鎮列表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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