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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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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國土劃分為五個行政區域(丹麥語:regioner;單數:region),下轄98個市鎮。現行的行政區域制度源自於2007丹麥市政改革計畫,取消原先的13個郡(amter),同時人口數較少的市鎮(kommuner)進行整併,使市鎮的數量從270個縮減為98個。市政改革後,區域行政單位必須負責各自區域的國家健康保險系統,其資金主要來源為全國性的8%健保稅(sundhedsbidrag)的稅收與來自政府及市鎮的基金。

每個區域設有一個首府,市政府由41位成員組成,每四年選舉一次。第一次選舉納入2005年丹麥市政選舉中進行。
大多數新整併的市鎮人口數至少有20,000人,但仍有個別例外。
區域列表
市鎮列表
參見
外部連結
- 區域及市鎮名稱地圖(丹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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