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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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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類罪名。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5月2日) |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
-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 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
- 高瑜:2014年為境外提供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而被捕,2015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審改判五年,後保外就醫。
- 桂敏海:銅鑼灣書店事件失蹤者之一,2020年2月24日被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十年[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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