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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科級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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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科級正職,通稱「正鄉級」、「正科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基層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22級至16級。[1]對應公務員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級的級別為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為一級主管、二級主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為一級主辦、二級主辦;對應事業單位管理崗的七級職員。

相應職級、銜級、等級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文職人員

更多資訊 公務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1. 海關關銜,只能授予國家公務員[2]。人民警察警銜、消防救援銜未對授予對象的編制性質作出規定[3][4](使用事業編制的人民警察,也可以授予警銜;使用事業編制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授予消防救援銜)。海事機構海事職務等級明確規定可以授予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5]
  2. 本表內,人民警察警銜、海關關銜、海事機構海事職務等級只代表其職務等級(行政級別)對應的編制銜級(職務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條規定,「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第五條規定,「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對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關銜高的為上級。當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隸屬於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時,職務高的為上級[2]。」《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事職務(技能)等級標識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對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為上級。當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在行政職務上隸屬於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或職務等級標識相同時,行政職務高的為上級[5]。」
  3. 此表所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只反映2016年時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改革時由行政級別套改為單獨職務序列時的對應關係[6]。根據司法改革的相關規定,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入額後的單獨職務序列與公務員的行政職務序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7]
  4. 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8]。(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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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

更多資訊 解放軍軍階, 武警部隊警銜 ...

相應機構

中央單位

  • 國務院各科正職

地方單位

待遇

住宿時,住單間或標準間。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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