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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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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員會(英語:Mutual Aid Committee),簡稱互委會(縮寫:MAC ),是香港一種居民志願組織,起源自1973年港英政府開始在公共屋邨及私人住宅大廈組織成立,其成形與當時政府開始的「清潔香港運動」及「撲滅暴力罪行」計劃相關[1][2],基本目標是使住戶建立睦鄰和互相幫助的精神、提高責任感,並改善大廈內治安 、居住環境和管理效果[3];1976年時港督麥理浩在施政報告正式提出成立互助委員會[1],由大廈居民選出委員,互委會可與政府部門尋求意見及協助[4],並可豁免於《社團條例》規管及可獲得政府津貼支援運作[5]。根據2010年數字香港公共屋邨約有2700個互助委員會,而有關基層互助及支援已有所被政府忽視,並且限制到互委會的發展[6],至2022年3月數字跌至1600個[7],當年香港民政事務總署以「角色日漸式微」為由,直接要求所有互助委員會在2023年1月1日前解散,由政府關愛隊取代角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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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港英政府在1967年暴動事件後發表的調查委員會報告書中指,當時政府與基層市民矛盾很大,隔閡很深,必須改善雙方的溝通,同時政府應更有效率提供優質社會服務,以滿足市民大眾的需要。之後1968年便設立民政主任制,開始將行政管理權直接延伸到基層居民中,以減少政府與民眾間的隔膜和矛盾。自此民政署計劃正式開始推行[9],互助委員會組織也作為其中一部分逐步發展起來。[10]在1973年立法局會議中,時民政司姬達回答議員有關大型多層樓宇管理委員會成立問題時表示,為配合當時推行的上述兩個運動,民政司署及新界行政區將增派人手,包括一些兼職社區組織者,以鼓勵盡可能多的多層樓宇成立互助委員會,而當時為由此互委會形式盡快著手改善建築管理,並提出直接由民政司或區長(District Commissioner)批准建立,豁免依據《社團條例》註冊為社團而簡化程序[2]。
麥理浩在1976年推出社區建設(community building)政策之後,政府又在中央層面, 成立了由民政司率領,屬跨部門性質的社區建立政策委員會(Community Building Policy Committee),制訂以社區發展和社區參與作為主線的政策文件,以為民間機構提供足夠的支持、社區中心等實質設施和配套服務、向市民灌輸互助概念和責任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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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架構與作用
互委會在1970年代初期設計成型時,被作為「清潔香港運動」及「撲滅暴力罪行」計劃中最基層的負責單位,初始時候不少互委會亦自組糾察隊,組織男丁持棍巡邏,以保障屋苑安全。在1976年10月之前,當時設立十個市區民政處統領三層架構──民政區委員會-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形成「社區建設」政策及架構基本形制。[11]不過到1980至1982年地區行政計劃正式實施後,各區成立區議會及地區管理委員會,互委會從屬政務處統領的三層架構會只餘分區會和互委會,而增加理論上平起平坐的區議會,從此以後轉變為三層地區行政架構[11],即整個設計成為從地區層面納入民意,旨在把民意納入諮詢系統,同時亦方便社會動員。互委會理論上就成為了原政府由下而上諮詢架構中一部分。[1]然而,機構只是一個義務性質的自發組織,不存在任何法人資格,不能代表業主處理糾紛,也沒有任何起訴權力。[12]
互助委員會在解散之前,主要的任務是爲了促進鄰里關係,增加居民的社區參與。委員會主要需要推廣地區的活動及社區服務,也需要就該區的發展事宜與政府部門會面及表達意見。[12]互委會亦就足以影響社區及個人福祉的問題,為政府與居民之間提供一個互相溝通的途徑,並為居民提供一個聚會場合,共同參與各項社區活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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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員會在最初以私人住宅樓宇為推行對象,其後推展至公共屋邨 、工廠大廈、臨時房屋區及寮屋區[3]。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港共有2 714個互委會。在解散前有超過1700多個互助委員會,涵蓋香港各區。[12]
互委會的常見工作包括組織社區安全巡邏隊、收取管理費、為大廈單位安裝鐵門和防盜警報系統、清潔大廈的公共部分 , 以及協助大廈進行翻新工程等。[5]
解散影響
- 因為互助委員會的解散,由富善邨善美樓互助委員會申請客運營業證的非專營巴士路線NR54亦要取消[13]。
- 有些沒有業主立案法團,而只有互助委員會的大廈,因為互委會解散,相應的服務亦除之而停止,例如倒垃圾、公眾地方的維修、清洗水箱等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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