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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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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上的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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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構成要件

完成交付的構成要件包括

  • 約定的交付地點

未約定交付地點的,須於通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確定的交付地點。

  • 移轉占有

現實交付、建議交付須向受讓人移轉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須為受讓人創設或移轉間接占有。

  • 具有交付的合意

當時人之間就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的創設或移轉達成合意。

交付的類型

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指將出讓物至於受讓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雙方在約定地點,基於交付的合意,移轉直接占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讓與人終局放棄全部占有地位。 [1]

觀念交付

觀念交付包括以下五種,分別是

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因合同業已占有出讓人的出讓物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物權轉讓或設立法律行為生效時,交付即完成。 [2]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指出讓人的出讓動產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讓人將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並告知占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該動產。也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3]

指示交付的物權變動時間特殊

根據通說觀點:

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兩個約定)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同時,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債權讓與通知」的規則,讓與人應當對直接占有人發出「通知」,通知到達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經通過指示交付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占有人不發生效力。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指出讓人在轉讓物權後,仍需要繼續占有出讓的動產的,由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合同,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出讓人再按約定將該動產交還受讓人占有。 [4]

擬制交付

指在動產所有權已經證券化的情況下,完成倉單(或提單)的交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或者職權設立的法律效果。 [5]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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