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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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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總理是伊拉克的政府首腦。伊拉克總理是在伊拉克國家元首總統之下的一個政府專門機構,是伊拉克議會的象徵性領導人。根據新通過的伊拉克憲法規定,總理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執行者。其中努里·馬利基(原名賈瓦德·馬利基)於2006年至2014年間擔任伊拉克政府總理共8年[1][2]。現時,伊拉克憲法規定實行議會制,總理為政府首腦兼內閣首長領導政府工作。並為實權人物。

伊拉克王國首相(1920年-1958年)

從1920年至1958年,伊拉克的首相由當時的國王任命,任期通常只有一年左右。這一時期的大部分時間裡,伊拉克政府是英國控制下的傀儡政權

更多資訊 序號, 總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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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共和國總理(1958年-2003年)

1958年伊拉克阿拉伯復興社會黨推翻親西方的哈希姆王朝取得執政地位後,總理開始直接由總統進行任命。在很多情況之下,總理一職會由總統兼任。

更多資訊 任次, 總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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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戰爭時期(2003年)

伊拉克總理一職在2003年爆發伊拉克戰爭時被廢黜,直到2004年6月被正式重新設置。在這段時間內,總理權利實際上由聯盟駐伊拉克臨時管理當局伊拉克臨時管理委員會掌握。

伊拉克聯邦總理(2004年-至今)

伊拉克臨時政府是在美國和其盟友占領伊拉克期間作為看守政府管理伊拉克國家事務的臨時機構。它的任期至伊拉克進行國民議會選舉和伊拉克過渡政府成立以後為止。政府總理一職是這段時間內的政府首腦。

伊拉克過渡政府成立之後,伊拉克國民議會的議員選舉出總統委員會(Presidency Council),包括政府總理和內閣各部部長。然後,總統委員會應一致通過任命總理案。根據這項規定,總統委員會必須在兩個星期之內的時間裡推選一位總理候選人。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這項工作沒有完成,那麼總統委員會有責任將總理任命權交予伊拉克國民議會。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要三分之二多數才可通過總理任命案。如果總理在上任之後的一個月之內無法組成他的政府內閣,那麼總統委員會應重新任命下一位總理。伊拉克總理不能在政府之內或政府之外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正因為如此,伊拉克國家武裝部隊成員、國民大會委員、各部部長、總統委員會委員等人都無權擔任政府總理一職,除非他個人宣布辭職,放棄其他權力,或者已經退休超過18個月。每屆伊拉克總理的任期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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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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