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伊朗宪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1][2]波斯語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稱《伊朗憲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過的憲法,[3] [4]同時1906年通過的《1906年波斯憲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憲法公民投票後伊朗當局對憲法進行修訂。[6]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條又規定總統和議會由民眾選舉產生[7]。 但是憲法也規定憲法監護委員會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領袖擁有最高權力。[8]該憲法的制定原則基於伊斯蘭教,包括法基赫的監護沙里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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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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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司法轄區伊朗
起草1979年10月24日
批准1979年12月3日
生效1979年12月3日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3
國家元首伊朗最高領袖
立法機關伊斯蘭議會
行政機關伊朗總統領導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
伊朗總理 (已廢除)
司法機關憲法監護委員會
伊朗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Iran
制定歷史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80年3月14日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阿布-哈桑·巴尼薩德爾
修憲次數1
最近修憲1989年7月28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德黑蘭
起草人憲法專家大會英語Assembly of Experts for Constitution
簽署人伊朗公民英語Iranian nationality law參與的1979年12月伊朗憲法公投英語December 1979 Iranian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已取代1906年波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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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和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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