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伊朗宪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1][2](波斯語: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稱《伊朗憲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過的憲法,[3] [4]同時1906年通過的《1906年波斯憲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憲法公民投票後伊朗當局對憲法進行修訂。[6]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條又規定總統和議會由民眾選舉產生[7]。 但是憲法也規定憲法監護委員會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領袖擁有最高權力。[8]該憲法的制定原則基於伊斯蘭教,包括法基赫的監護和沙里亞法。
參考和注釋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