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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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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通作家伎,或稱女妓、伎女、女樂、舞女、內妓[1]:147、妓妾、伎妾、妓女[1]:148、妓侍[2]:111[1]:151、侍妓[3]:101、侍兒[3]:102等,是中國傳統倡伎女樂的一類。通常是貴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養,擅長歌唱、舞蹈、樂器演奏等技藝,為家主提藝術表演和性服務的女性[2]:111[1]:147[3]:100。法律上,她們沒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歸為姬侍一類[2]:111[4]: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為隸屬家主的奴婢。宋朝時,轉化為與家主訂立契約的平民身份[3]:98。

當代研究者以宋人稱道趙抃、趙鼎等人的家妓出嫁後還是處女一事推斷,當時家主和家妓之間沒有性關係並不是普遍的[3]:100。
歷史演變
中國古代「妓」通「伎」。先秦時期即有關於家妓的記載。春秋時期,晉悼公因武將魏絳的和戎之功,賜予八名女樂。這被研究者認為是史書記載的中國最早的家妓。漢朝時,私家蓄養的女樂歸於家妓性質。三國時,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區上層家庭多豢養家妓[1]:147。
魏晉南北朝時,豢養家妓之風盛行。南齊時,武帝於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妓」。但這種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層家庭豢養家妓之風,並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經濟發展,「富商大賈」也開始豢養家妓。當時,沒有豢養家妓的官員反而是少數,受到社會輿論讚賞[1]:148。
當代研究者總結,魏晉南北朝時,家妓的主要來源有三種:第一,通過賞賜、搶掠等手段,官妓轉變為家妓;第二,通過交換、掠奪、贈送、買賣等途徑,來自於其他家庭;第三,來自於民間、其他政權或少數民族地區,如被曹爽掠奪的良家女,以及戰爭中的俘虜[1]:147—148。
唐代社會從權貴階層至士人百姓,蓄養姬妾為普遍現象。當代研究者認為,唐代權貴的奢靡之風、盛行的游宴活動、各階層對音樂歌舞藝術的嗜好,使蓄養姬妾(家妓)的風氣達到極盛[2]:40。此時家妓身份上與其她姬侍沒有嚴格的區分,與婢女(婢妾)同類[4]:140。「既屬婢妾身份,又具有優伶性質」[2]:109,但她們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男性的「內寵和歌舞人」。當時,妾、家妓多出身娼妓、優伶,以及良家小戶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優裕[4]:40。
宋朝時,家妓身份多為平民,對其以契約方式進行管理約束,而契約條款又有延續唐代奴婢制度內容。當代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沒有前朝各代對妓女身份的限制,無官方懲罰的色彩,也沒有元明清時種族歧視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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