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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尼條約
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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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尼條約》是一份在1826年6月20日暹羅王國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曼谷的條約。英方派出來自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代表亨利·伯尼,而暹羅方的代表則是拉瑪三世。此條約依照之前一個已經在1826年2月24日生效的條約,暹羅成為了英國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緬戰爭之中一同對付緬甸的阿瓦王朝。暹羅軍隊實際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因為1821年的暹羅入侵吉打州事件所產生的惡感和懷疑讓暹羅軍並未積極應戰。

歷史
在1822年,約翰·克勞福德訪問了暹羅王拉瑪二世的朝廷以確定暹羅在英屬馬來亞的定位。[1]
這份條約承認暹羅人對於四個北馬來國家的主權要求,分別是吉打、吉蘭丹州、玻璃市和登嘉樓-未來的馬來屬邦。該條約進一步保證英國擁有檳城和他們在和吉蘭丹州與登嘉樓的貿易之中將不會受到暹羅的干擾。這四個馬來地區的國家都未派代表出席條約的談判。1826年這四個馬來國家從暹羅被英國接收控制。1909年,雙方簽署新條約。[2][3]伯尼條約沒有充分規定到關於自由貿易的規則和條例。而這些將會在之後拉瑪四世和英國在1855年8月18日所簽下的寶寧條約中被提及。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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