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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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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制定的《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法》,僑生的官方定義[1]為:
華僑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須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2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其中考生本人須在報名前2年內在住在國實際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且考生本人在報名前5年內在住在國實際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的,也可參加報名。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台灣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2006年前,《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中未對海外有明確定義,2006年後該辦法將「海外」定義為「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而另外制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2008年度,台灣大專院校的在學僑生總人數為11,426人[5],主要來自亞洲,尤以僑居於馬來西亞、緬甸、印尼為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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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義
「僑生」(印尼語:Kiauseng)一詞在印尼華人移民史中是指「出生在僑居地的人」,也被稱為「Hollandspreken」,即是「荷蘭語使用者」。荷蘭統治印尼時期,他們的華僑先輩抵達荷屬東印度,決定在此長居並讓後輩接受荷蘭教育,而不是傳統的私塾教育,當時荷蘭文化被認為更為優越,並具有更好的社會經濟優勢;因此,他們開始學習荷蘭語,並將子女送入荷蘭語學校(HBS)。僑生由於與荷蘭文化做出妥協,並接受過政府承認的荷蘭教育,所以普遍從事社會上受人尊敬的職業,例如:公務員、醫生、律師和教師。
與「僑生」相比起來,更早抵達的華人移民後代被稱為「土生華人」(Peranakan),他們在不同程度上已經融入印尼的本土文化,擁有印尼名字且不善中文;[17] 較晚抵達的華人移民後代被稱為「新客」(Totok),由於不願意妥協於荷蘭文化或印尼本土文化,保留更多的中華傳統文化,他們選擇不符合政府規定課程標準的華校教育(直到1960年代末新秩序政府強制關閉華校),所以幾乎不會考上本地的公立大學,但可以選擇去台灣或中國大陸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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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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