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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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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語: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frequently abbreviated УК РФ ) 是俄羅斯法律中關於刑法方面的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於1996年5月24日獲得通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典取代了1960年起施行的蘇俄刑法典。

快速預覽 俄羅斯刑法典, 引稱 ...

此後俄羅斯刑法典不斷修改,1998年5月27日就已進行第一次修改。[1]2022年3月,俄羅斯刑法典中加入了俄羅斯假新聞法,並規定若俄羅斯公民用「入侵」形容特別軍事行動2022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那麼他將觸犯刑法。[2]

俄羅斯聯邦刑法的結構

俄羅斯刑法典(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的結構嚴謹,分為「總則」(Общая часть)和「特別部分」(Особенная часть)兩大塊,這種分類方式是大陸法系刑法典的典型特徵。

一、 總則(Общая часть, 第1-104.5條)

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犯罪的構成、刑事責任的主體、刑罰的種類與適用、以及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免除等一般性、抽象性的規定。它是特別部分的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 第一節 刑法(Раздел I. Уголовный закон, 第1-13條)
    • 第1章:《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目標和原則(Глава 1. Задачи и принцип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第1-8條):這是刑法的靈魂所在,明確了刑法典存在的意義(如保護公民權利、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以及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罪責自負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
    • 第2章:刑法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效力(Глава 2. Действие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а во времени и в пространстве, 第9-13條):規定了刑法溯及力、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等國際刑法和刑法適用中的重要原則,界定了俄羅斯刑法對何時何地發生的何種行為具有管轄權。
  • 第二節 犯罪(Раздел 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第14-42條)
    • 第3章:犯罪概念和犯罪類型(Глава 3. Поняти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и виды преступлений, 第14-18條):對什麼是犯罪進行了定義,並根據危害程度等標準對犯罪進行了分類(如輕罪、中度罪、重罪、特別重罪等),這是理解刑法條文的基礎。
    • 第4章.應負刑事責任的人(Глава 4. Лица, подлежащие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第19-23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如精神錯亂不負刑事責任),以及酒後犯罪的責任等。
    • 第5章.罪責(Глава 5. Вина, 第24-28條):詳細闡述了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概念——罪責,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式,以及無罪過事件等。
    • 第六章.未完成的犯罪(Глава 6. Неоконченн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第29-31條):規定了預備犯、未遂犯等形態,及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原則。
    • 第7章.共謀犯罪(Глава 7. Соучастие 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и, 第32-36條):明確了共同犯罪、主犯、從犯、教唆犯、幫助犯等概念,以及對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 第8章:解除行為犯罪性的情況(Глава 8. 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а, исключающие преступность деяния, 第37-42條):這是刑法中的重要免責條款,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強制、執行命令或指令、合理風險、履行職責等情形,這些情況下即使行為造成了損害,也不會被認為是犯罪。
  • 第三節 處罰(Раздел III. Наказание, 第43-74條)
    • 第9章.懲罰的概念和目的。懲罰的種類(Глава 9. Понятие и цели наказания. Виды наказаний, 第43-59條):定義了刑罰的本質、懲罰的最終目標(如恢復社會正義、改造罪犯、預防再犯等),並列舉了俄羅斯刑法典中各種刑罰類型(如罰金、強制勞動、剝奪自由等)。
    • 第10章.處罰的實施(Глава 10. Назначение наказания, 第60-74條):規定了法院在對罪犯量刑時應遵循的原則,如考慮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罪犯的人格、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情節等,以及刑罰的數罪併罰、緩刑等具體規定。
  • 第四節 免於刑事責任和處罰(Раздел IV.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и от наказания, 第75-86條)
    • 第11章.刑事責任的免除(Глава 11.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第75-78.1條):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即使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況,如因時效、積極悔過、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等。
    • 第十二章.免除處罰(Глава 12.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наказания, 第79-83條):規定了已定罪的罪犯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如緩期執行、假釋、因病免除等。
    • 第13章。大赦。赦免。犯罪記錄(Глава 13. Амнистия. Помилование. Судимость, 第84-86條):解釋了大赦(由國家杜馬決定,對特定犯罪或人群普遍適用)、赦免(由總統決定,針對特定個人)的概念和效力,以及犯罪記錄(即前科)的法律後果和消除。
  • 第五節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Раздел V. Уголовная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 не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них, 第87-96條)
    • 第14章.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和處罰的特殊性(Глава 14. Особенности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и наказания не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них, 第87-96條):專門規定了針對未成年犯的特殊刑事政策,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包括較低的刑事責任年齡、特殊的刑罰種類、更寬鬆的減免刑罰條件等。
  • 第六節 其他刑事法律措施(Раздел VI. Иные меры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第97-104.5條)
    • 第15章.醫療性質的強制措施(Глава 15. Принудительные меры медицинск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第97-104條):規定了對精神病患者或其他需要強制醫療的犯罪行為人採取的非刑罰性強制措施,其目的是治療而非懲罰。
    • 第15.1章. 沒收財產(Глава 15.1. Конфискация имущества, 第104.1-104.3條):規定了作為一種刑事法律措施的財產沒收,通常針對犯罪所得或用於犯罪的工具。
    • 第15.2章:法院罰款(Глава 15.2. Судебный штраф, 第104.4-104.5條):這是一種較新的非刑罰性措施,允許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對犯有輕微或中度罪行的被告處以罰款,以代替刑事責任或刑罰,旨在實現司法效率和人道主義。

二、 特別部分(Особенная часть, 第105-361條)

特別部分是對具體犯罪行為及其相應刑罰的詳細規定。它根據所侵犯的客體(法益)將各類犯罪進行分類,體現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和價值。

  • 第七節 侵犯人身罪(Раздел V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личности, 第105-157條)
    • 這是刑法最核心的保護對象之一。包括危害生命和健康罪(如謀殺、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人身自由、榮譽和尊嚴罪(如非法拘禁、誹謗等),侵犯性不可侵犯性和個人性自由罪(如強姦、猥褻等),侵犯憲法賦予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罪行(如侵犯選舉權、隱私權等),以及針對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如遺棄、不履行撫養義務等)。
  • 第八節 經濟領域的犯罪(Раздел VI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в сфере экономики, 第158-204.2條)
    • 涵蓋了與經濟活動和財產相關的犯罪。包括侵犯財產罪(如盜竊、搶劫、詐騙、侵占、敲詐勒索等),經濟活動領域的犯罪(如走私、非法經營、洗錢、偽造貨幣、逃稅、商業賄賂等),以及侵犯商業和其他組織服務利益罪(如商業賄賂、濫用職權等)。
  • 第九節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罪(Раздел IX.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обществен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и общественного порядка, 第205-274.2條)
    • 保護社會整體的和諧與安全。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恐怖主義、劫持人質、非法持有武器、製造爆炸物等),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罪(如販毒、非法墮胎、傳播淫穢物品等),環境犯罪(如污染環境、非法捕撈、破壞森林等),危害交通安全和運輸經營罪(如交通肇事、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等),以及計算機信息領域的犯罪(如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傳播惡意軟體等)。
  • 第十節 危害國家政權罪(Раздел X.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власти, 第275-330.3條)
    • 旨在維護國家政權的穩定性和正常運行。包括危害憲法秩序基礎和國家安全罪(如叛國罪、間諜罪、武裝叛亂、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權力、國家公務人員利益和地方自治機構公務人員利益罪(如濫用職權、受賄、行賄等),妨害司法罪(如妨礙司法、偽證、誣告陷害等),以及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罪(如妨礙執行公務、非法越境、非法集會等)。
  • 第十一節 服兵役罪(Раздел X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военной службы, 第331-352.1條)
    • 專門針對軍人在服役期間違反軍事紀律和職責的犯罪行為,如擅離職守、抗命、濫用職權等。體現了軍隊的特殊性及其對紀律的嚴格要求。
  • 第十二節 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罪(Раздел X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мира и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человечества, 第353-361條)
    • 這一部分體現了俄羅斯作為國際社會一員,對國際法和人道主義原則的尊重。包括侵略戰爭、僱傭兵行為、種族滅絕、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等,反映了國際刑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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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3]

第一節 刑法

第一章 俄羅斯聯邦刑法的任務和原則

第1條 俄羅斯聯邦刑事立法

1.俄羅斯聯邦的刑事立法由本法組成。規定刑事責任的新法律應納入本法典。

2.本法以《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為基礎。

  • 第2條 俄羅斯聯邦刑法的目標
  • 第3條 合法性原則
  • 第4條 法律面前公民平等的原則
  • 第5條 有罪原則
  • 第6條 公平原則
  • 第7條 人道原則
  • 第8條 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二章 刑法的時間與空間效力

  • 第9條 刑法的及時效力
  • 第10條 刑法的溯及力
  • 第11條 刑法對於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2條 刑法對於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3條 引渡犯罪人

第二節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與犯罪類型

  • 第14條 犯罪的概念
  • 第15條 犯罪類別
  • 第16條 失去能力 - 2003 年 12 月 8 日聯邦法 N 162-FZ 廢除
  • 第17條 犯罪行為
  • 第18條 犯罪再犯

第四章 刑事責任人

第19條 刑事責任的一般條件

第20條 刑事責任開始年齡

第21條 精神錯亂

第22條 不免除理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刑事責任

第23條 醉酒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負刑事責任的人

第24條 犯罪形式

第25條 故意犯罪

第26條 過失犯罪

第27條 具有兩種罪名的犯罪的責任

第28條 無罪造成傷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29條 已完成和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條 犯罪準備與犯罪未遂

第31條 自願放棄犯罪

第七章 共謀犯罪

第32條 犯罪共謀的概念

第33條 犯罪共犯的類型

第34條 共犯的責任

第35條 團伙、預謀團伙、有組織的團體或犯罪集團(犯罪組織)實施犯罪

第36條 犯罪人的過犯

第八章 排除該行為的犯罪性的情況

第39條 必要的辯護

第38條 拘留犯罪人期間造成傷害

第39條 極為必要

第40條 身體或精神脅迫

第41條 合理的風險

第42條 命令或指示的執行

第三節 懲罰

第九章 懲罰的概念和目的懲罰的類型

第43條 懲罰的概念與目的

第44條 處罰的種類

第45條 基本處罰與附加處罰

第46條 罰款

第47條 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第48條 剝奪特殊、軍事或榮譽稱號、階級軍階和國家獎勵

第49條 義務工作

第50條 懲教工作

第51條 服兵役的限制

(1) 根據本《刑法典》特別部分相關條款的規定,對根據合同服兵役的已決服兵役者應限制服兵役 3 個月至 2 年,因為他們犯有違反兵役規定的罪行;根據本《刑法典》特別部分相關條款的規定,對根據合同服兵役的已決服兵役者也應限制服兵役,而不是進行矯正工作。

2. 從限制服兵役的死刑犯的津貼中扣除國家收入,數額由法院判決確定,但不得超過 20%。死刑犯在服刑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軍階,刑期不計入下一級軍階的服役期。

第52條 廢止

第53條 自由的限制

第53.1條 強制性勞役

第54條 逮捕

第55條 關押在軍事紀律單位

1.應徵服兵役的軍人,以及根據軍階和軍士長職位合同服兵役的軍人,如果在法院判決時尚未服滿法律規定的應徵服役期,應在紀律部隊服役。在本《刑法典》特別部分有關條款規定的服兵役犯罪的情況下,以及在犯罪性質和犯罪人的個性證明有可能以將被判刑者關押在紀律部隊不超過兩年的刑期替代監禁的情況下,這種處罰的期限應為三個月至兩年。

2.如果是在紀律部隊中拘留而非剝奪自由,則紀律部隊中的拘留期限應按在紀律部隊中拘留一天即剝奪一天自由的標準確定。

第56條 特定期限的監禁

第57條 無期徒刑

第 58 條 為被判監禁者指派某種懲教機構

第59條 死刑

第十章 量刑

第60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61條 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62條 有減輕刑罰情節的懲罰

第63條 加重刑罰情節

第 63.1條 違反審前配合協議的處罰

第64條 對犯罪行為從輕處罰

第65條 陪審團裁定寬大處理時的處罰分配

第66條 未完成的犯罪的處罰

第67條 共犯犯罪的處罰

第68條 對再犯的處罰

第69條 合併犯罪的處罰

第70條 累積刑罰

第71條 增加刑罰時刑罰條件的決定程序

第72條 刑期的計算與刑罰的抵銷

第 72.1 條對被認定為吸毒者的人實施懲罰

第73條 有條件判決

第74條 緩刑的取消或緩刑的延長

第四節 免除刑事責任和處罰

第十一章 刑事責任的免除

第75條 主動悔罪免除刑事責任

第76條 與受害人和解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免除

第 76.1 條免除與損害賠償有關的刑事責任

第 76.2 條免除刑事責任並處以法院罰款

第77條 廢止

第78條 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 78.1 條 動員期間、戰時應徵入伍或在動員期間、戒嚴期間、戰時簽訂兵役合約以及在戰時服兵役的,免除刑事責任指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十二章 刑罰解除

第79條 有條件提前釋放

第80條 以較輕的處罰代替未執行的處罰

第 80.1條 因情勢變化而免處罰

第 80.2條 動員期間、戒嚴期間或戰時服兵役的處罰

第81條 免除因病處罰

第 82 條 緩刑

第 82.1條 吸毒者緩刑

第83條 因超過法庭定罪時效而免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赦免、犯罪記錄

第 84 條 特赦

第 85 條 赦免

第86條 犯罪紀錄

第五節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徵與處罰

第87條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88條 未成年人的處罰種類

第89條 未成年人的處罰

第90條 強制教育影響措施的實施

第91條 義務教育措施的內容

第92條 未成年人免處罰

第93條 有條件提前釋放

第94條 時效期限

第95條 消除犯罪紀錄的期限

第96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十八歲至二十歲的人

第六節 其他具有刑事法律性質的措施

第十五章 強制醫療措施

第97條 採取強制醫療措施的理由

第98條 採取強制醫療措施的目的

第99條 強制醫療措施的種類

第100條 精神科醫師在門診進行的強制觀察與治療

第101條 住院精神科醫療機構的強制治療

第102條 強制醫療措施的延續、變更與終止

第103條 強制醫療措施適用時間的計算

第104條 強制醫療措施與處罰的執行結合

第 十五.1 章 沒收財產

第 104.1 條 沒收財產

第 104.2 條 沒收資金或其他財產以換取被沒收的物品

第 104.3 條 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 十五.2 章 司法罰款

第 104.4 條 司法罰款

第 104.5 條 確定法院罰款金額的程序

特殊部分

第七節 針對人身的犯罪

第十六章 危害生命健康罪

第105條 謀殺

第 106 條 母親謀殺新生兒

第 107 條 激情下謀殺

第108條 超過必要防衛限度或超過逮捕犯罪人所必要措施而實施的謀殺

第109條 過失致死

第 110 條 煽動自殺

第 110.1 條 引誘自殺或協助自殺

第 110.2 條 組織旨在誘導自殺的活動

第 111 條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第 112 條 故意對健康造成中度傷害

第113條 情緒激動時對健康造成嚴重或中度損害

第114條 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或超過拘留犯罪人所必要的措施,對健康造成嚴重或中等程度的損害

第115條 故意對健康造成輕微傷害

第116條 毆打

第 116.1 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員毆打

第117條 酷刑

第118條 因疏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第 119 條 謀殺或嚴重身體傷害威脅

第 120 條 強迫摘除人體器官或組織進行移植

第 121 條 傳播性病

第 122 條 傳播HIV

第123 條 非法墮胎

第 124 條 未能提供病人協助

第 124.1 條 妨礙醫療

第 125 條 陷入危險

第十七章 侵犯個人自由、名譽和尊嚴的犯罪

第126條 綁架

第127條 非法剝奪自由

第 127.1條 人口販賣

第 127.2條 使用奴工

第128條 在提供精神科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內非法住院

第 128.1 條 誹謗

第129條 廢除

第 130 條 廢除

第十八章 侵犯個人性完整性和性自由的犯罪

第 131 條 強姦

第 132 條 性暴力行為

第 133 條 強迫進行性行為

第 134 條 與 16 歲以下的人發生性交和其他具有性性質的行為

第135 條 猥褻行為(Развратные действия)

1.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對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未使用暴力的猥褻行為:應處以四百四十小時以下強制勞動,或三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五年以下強迫勞動,並可並處三年以下剝奪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並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並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已滿十二周歲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同一行為,應處以三至八年監禁,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最高期限為十五年,以及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最高期限為兩年。

3.對兩人或兩人以上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行為的,應處以五至十二年監禁,並可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但最長期限為二十年。

4.一伙人事先密謀或有組織地實施本條第一、二或三部分所列的行為:應處以七年至十五年監禁,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最高期限為二十年,以及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最高期限為二年。

5.有侵犯未成年人性侵犯權犯罪前科的人實施本條第二部分規定的行為,應處以十年至十五年監禁,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者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期限最高為二十年。

第十九章 侵犯人和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罪行

第136條 侵犯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

第 137 條 侵犯隱私

第138條 違反通訊、電話、郵政、電報或其他訊息的保密性

第 138.1 條 非法販運旨在秘密獲取信息的特殊技術手段

第 139 條 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權

第140條 拒絕向公民提供訊息

第141條 阻礙選舉權的行使或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第 141.1 條 違反為候選人、選舉協會、舉行全民投票倡議團體或其他全民投票參與者團體的競選活動提供資金的程序

第142條 偽造選舉文件、全民投票文件、全俄羅斯投票文件

第 142.1 條偽造投票結果

第 142.2 條 非法發行、收選票、全民公投選票、全俄羅斯投票選票

第143條 違反勞動保障要求

第144條 妨礙記者的合法職業活動

第 144.1 條 無理拒絕雇用或無理解僱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

第145條 無理拒絕雇用或無理解僱孕婦或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婦女

第 145.1條 不支付工資、退休金、獎學金、福利和其他款項

1.組織的負責人、個人雇主、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其他組織獨立結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出於自私或其他個人利益,連續三個月以上不支付部分工資、退休金、津貼、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付款;應處以最高十二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最高一年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或處以最高兩年的強迫勞動,或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

2. 組織負責人、雇主(個人)、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其他組織獨立結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出於自私或其他個人利益,完全不支付兩個月以上的工資、退休金、津貼、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付款,或支付兩個月以上的工資,但數額低於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應處以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三年以下勞動,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3.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規定的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以二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二至五年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限制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注。 1.本條所稱工資、退休金、獎學金、福利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的部分不支付,是指支付未達到應付金額一半的金額。

2.初次實施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犯罪的人,如果在刑事案件開始之日起兩個月內,已經清償了工資、退休金、津貼、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給付所欠的債務,並且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支付了利息(支付了金錢補償),並且其行為不包含其他犯罪要素,則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第 146條 侵害著作權及相關權

第 147條 侵害發明權和專利權

第148條 侵犯良心和宗教自由權

第149條 阻礙集會、集會、示威、遊行、糾察或參加這些活動

第二十章 針對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150條 未成年人參與犯罪

第151條 慫恿未成年人實施反社會行為

第 151.1 條 向未成年人零售酒精飲料

第 151.2 條 涉及未成年人實施對其生命構成危險的行為

第 152條 廢除

第 153條 兒童的替代

第154條 非法收養

第 155 條  收養秘密的揭露

第156條 不履行扶養未成年人的義務

第157條 不支付子女或殘障父母的贍養費

第八節 經濟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害財產罪

第 158 條 竊盜

第 158.1 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實施輕微竊盜行為

第 159 條 欺詐

第 159.1 條 貸款詐騙

第 159.2 條 收款過程中存在詐欺行為

第 159.3 條 使用電子支付方式進行欺詐

第 159.4 條 失去動力

第 1595 條 保險詐騙

第 159.6 條 計算機詐騙

第 160 條 挪用或貪污

第161條 搶劫(Грабеж)

1.搶劫,即公開盜竊他人財產,應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強制勞動、或二年以下勞動改造、或二至四年以下限制自由、或四年以下強迫勞動、或六個月以下逮捕、或四年以下監禁。

2. 實施搶劫:

a) 由一群人事先達成協議;

b) 已不再有效。

c)非法進入住宅、房屋或其他儲存設施;

d) 使用對生命或健康不構成危險的暴力,或者以此類暴力相威脅;

d)大規模;

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一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不處以罰款,並處以或不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或限制自由。

3. 實施搶劫:

a) 有組織的團體;

b)規模特別大,

c) 已失效。

應處以六至十二年監禁,並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處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的罰金,或不處以罰金,並處以兩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不處以罰金。

第 162 條 搶奪

第 163 條 勒索

第 164 條 竊取特殊價值物品

第 165 條 因欺騙或濫用信任而造成財產損失

第 166 條 出於竊盜目的而錯誤扣押汽車或其他車輛

第 167 條 故意毀壞或損壞財產

第 168 條 因疏忽造成財產毀壞或損壞

第二十二章 經濟活動領域的犯罪

第169條 妨礙合法經營或其他活動

第170條 非法房地產交易的登記

第 170.1條 偽造國家統一法人登記冊、證券所有者登記冊或存款會計制度

第 170.2 條 在邊界規劃、技術規劃、測量報告、一塊或多塊土地的測量項目或領土地圖中故意引入虛假訊息

第171條 非法創業

第 171.1 條 生產、收購、儲存、運輸或銷售未貼標籤和(或)應用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信息的商品和產品

第 171.2 條 非法組織、實施賭博行為( Незаконные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и проведение азартных игр)

1. 在賭博區外使用博彩設備組織和(或)舉辦賭博遊戲,或未按規定獲得許可在賭博區外的博彩公司和投注站組織和舉辦賭博遊戲,或未按規定獲得許可在賭博區內組織和舉辦賭博遊戲,或使用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信息和電信網絡或包括移動通信在內的通信手段,但博彩遊戲組織者在博彩公司和(或)投注站接受互動式投注的情況除外,以及系統性地為非法組織和(或)舉辦賭博遊戲提供場所 ,應處以三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判處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或者判處一百八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的強制勞動,或者判處四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者判處兩年以下的監禁。

2. 本條第一部分所規定的行為,由一伙人事先密謀實施或與大規模獲取收入有關,應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被定罪的人三至五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或處以最高四年的監禁,並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的罰款,或者被定罪的人三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或不處以罰款。

3. 有組織的團體或個人利用公職人員的職務之便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或與榨取巨額收入有關的行為,應處以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盧布的罰金,或處以四至五年等額的被定罪人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不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的罰金,或處以五年以下等額的罰金,以及剝奪或不剝奪五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註:1.本文中,系統性提供場所是指兩次以上提供場所。

2.本文中的大額收入是指收入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盧布的收入,特別大額收入是指收入金額超過六百萬盧布的收入。

第 171.3 條 非法生產及(或)流通乙醇、酒精及含酒精製品、菸草製品、含尼古丁製品及其生產原料

1. 在沒有獲得相應許可的情況下大規模生產、購買(包括進口)、供應(包括出口)、儲存、運輸和(或)零售乙醇、酒精和含酒精產品,且必須獲得相應許可;應處以二百萬至三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三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1.1. 在沒有獲得相應許可證的情況下,大規模生產、供應、購買(包括進口到俄羅斯聯邦和從俄羅斯聯邦出口)、儲存菸草製品、含尼古丁產品及其生產原材料,且此類許可證是強制性的;應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三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並可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期限為三年以下。

2. 實施本條第一部分和第一部分第1.1款規定的行為:

a) 有組織的團體;

b) 規模特別大,

應處以三百萬至四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五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註:本文中,大額定義為未取得相應許可證而生產和/或銷售的乙醇、酒精及含酒精產品、菸草製品、含尼古丁產品及其生產原料的價值超過十萬盧布,特大額定義為一百萬盧布。

第 171.4 條 非法零售酒類及含酒精食品

第 171.5 條 非法提供消費信貸(貸款)活動

第172條 非法銀行活動

1.未經登記或未取得特別許可(執照),在必須取得特別許可(執照)的情況下開展銀行業務(銀行業務),如果該行為給公民、組織或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與大規模獲取收入有關;應處以十萬至三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至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四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處以四年以下的監禁,並處以八萬盧布以下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六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不處以罰款。

2. 同一行為:

a) 由有組織的團伙實施;

b)與大規模收入提取有關,

c) 已失效。

應處以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七年以下監禁,並處或不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


第 172.1 條 偽造金融組織會計和報告的財務文件

第 1722 條  組織活動吸引資金和(或)其他財產

第 1723 條 未能在信貸機構的會計和報告財務文件中包含有關個人和個體企業家放置的資金的信息

第 1724 條 個人逾期欠債返還違法行為

第 173 條 廢除

第 173.1 條 非法設立(設立、重組)法人實體

第 173.2 條 非法使用文件設立(設立、重組)法人實體

第 174 條 將他人透過犯罪手段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洗錢)

第 174.1 條 將個人因犯罪而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洗錢)

第 175 條 收購或出售已知透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產

第176 條 非法接受貸款

第176.7條 惡意逃避應付帳款的償還

第178 條 競爭限制

第 179 條 強迫完成交易或拒絕完成交易

第 180 條 非法使用商品(作品、服務)個人化手段

第181 條 違反國家標誌製作、使用規定的

第 182 條 廢除

第183 條 非法取得並洩漏構成商業、稅務或銀行機密的訊息

第184 條 對正式運動比賽或大型商業比賽的結果施加非法影響

第185 條 證券發行過程中的濫用行為

第 185.1 條惡意逃避披露或提供俄羅斯聯邦證券立法所定義的信息

第 185.2 條違反證券登記權程序

第 185.3 條市場操縱

第 185.4 條妨礙或非法限制證券持有人的權利

第 185.5 條偽造商業公司股東(參股)大會的決定或商業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決定

第 185.6 條非法利用內線消息

第186條 製造、儲存、運輸或銷售假幣或假證券

第187條 支付手段的非法流通

第 188 條 廢除

第189條 從俄羅斯聯邦非法出口或轉讓貨物或技術、武器或軍事裝備、非法從事受出口管制的工作或非法提供服務

第190條 文化財產不得返還俄羅斯聯邦領土

第191條 非法販運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寶石、貴金屬、寶石或珍珠

1. 進行明知是非法開採的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寶石的交易,以及以任何形式或條件非法儲存、運輸或發運這些寶石(珠寶和家居用品以及這些物品的廢料除外),且因類似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則根據《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第7.5條的規定, 應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罰金相當於被定罪人三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或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強制勞動,或處以兩年以下強迫勞動,並處以十萬至二十萬盧布罰款,或罰金相當於被定罪人一年至十八個月的工資或其他收入,或不罰金,或處以兩年以下監禁,並處以十萬至二十萬盧布罰款,或罰金相當於被定罪人一年至十八個月的工資或其他收入,或不罰金。

2.大規模進行明顯非法開採的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寶石的交易,以及以任何形式或條件非法儲存、運輸或裝運上述寶石(珠寶、家居用品及其廢料除外), 應處以二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數額的罰款,或處以四年以下強迫勞動,或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並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數額的罰款,或不處以監禁。

3.有組織的團伙或一群人根據事先協議實施本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行為:應處以五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的罰款,或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六年以下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的罰款。

4.違反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進行貴金屬、寶石或珍珠交易,以及大規模非法儲存、運輸或發運任何形式或狀態的貴金屬、寶石或珍珠(珠寶、家居用品及其廢品除外);應處以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同等期限的監禁,並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不處以罰款。

5.有組織團伙或多人預謀實施本條第四部分所列的行為:應處以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七年以下監禁,並處或不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

註:本條和本法第255條所稱半寶石清單由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

第 191.1 條 出於營銷目的而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或銷售故意非法採伐的木材

第192條 違反向國家交付貴金屬和寶石的規定

第193條 逃避外幣或俄羅斯聯邦貨幣匯回資金的義務

第 193.1 條 使用偽造文件進行貨幣交易,將外幣或俄羅斯聯邦貨幣轉移至非居民帳戶

第194條 逃避對組織或個人徵收的關稅、特別稅、反傾銷稅和(或)反補貼稅

第195條 破產期間的違法行為

第196條 故意破產

第197條 虛構破產

第198條 個人逃稅、繳費和(或)繳保險費的個人逃繳保險費

第199條 逃稅、逃稅、逃繳保險費和(或)逃繳保險費

第 199.1 條  未履行稅務代理人職責

第 199.2 條 隱匿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或財產,並徵收稅費、保險費的

第 199.3 條 逃避保險人-個人向國家預算外基金繳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強制社會保險的保險費

第 199.4 條 參保單位逃避向國家預算外基金繳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強制社會保險保險費

第 200 條 廢除

第 200.1 條 走私現金或貨幣工具

1.非法將大量現金和/或金融票據轉移至歐亞經濟聯盟海關邊境;應處以非法轉移現金和/或非法轉移金融工具價值三倍至十倍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最高兩年的罰款,或處以限制自由最高兩年的罰款,或處以強迫勞動最高兩年的罰款。 2.實施了本條第一部分規定的行為: a) 規模特別大; b) 團伙, 應處以非法轉移現金和/或非法轉移金融工具價值十倍至十五倍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最高三年的罰款,或處以限制自由最高四年的罰款,或處以強迫勞動最高四年的罰款。

註:1. 如果非法轉移的現金數額和,或非法轉移的金融票據價值超過歐亞經濟聯盟法律允許未經書面申報轉移的現金數額和,或旅行支票價值的兩倍,則應視為本條所規定的行為具有大規模。

2. 如果非法轉移的現金數額和(或)非法轉移的金融票據價值超過歐亞經濟聯盟法律允許未經書面申報轉移的現金數額和(或)旅行支票價值的五倍,則應視為本條所規定的行為規模特別大。

3.計算非法轉移現金金額和(或)非法轉移金融票據價值時,應將歐亞經濟聯盟法律允許不經申報轉移或者已申報的部分不計入非法轉移現金總額和(或)非法轉移金融票據價值。

4.自願交出本條所列現金及/或金融工具者,除其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外,不承擔刑事責任。在海關監管過程中發現、拘留期間扣押以及在為發現和扣押這些工具而開展的調查行動中發現本條所列現金及/或金融工具,不視為自願交出。

5. 為本條的目的,貨幣工具是指旅行支票、匯票、支票(銀行本票)以及證明發行人(債務人)支付貨幣資金義務的文件形式的證券,其中未註明收款人。

第 200.2 條 失效

第 200.3 條 違反俄羅斯聯邦關於參與公寓大樓和(或)其他房地產項目參股建設的立法要求吸引公民資金

第 200.4 條 為滿足州或市政需求而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時的濫用行為

第 200.5 條 賄賂合約服務員工、合約經理、採購委員會成員

第 200.6 條 在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以滿足國家和市政需求方面故意提供虛假專家意見

第 200.7 條 賄賂仲裁員(仲裁人)

第二十三章 侵害商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服務利益的犯罪

第 201 條 濫用權力

第 201.1 條 執行國家國防命令時濫權

第 201.2 條 違反國家國防命令的國家合約條款或為履行國家國防命令而簽訂的協議的條款

第 201.3 條 受行政處罰人拒絕或逃避簽訂國防令規定的政府合約或履行國防令所需協議的

第 202 條 私人公證員和審計員濫用權力

第 203 條 持有私人保全證書的私家偵探或私人保全組織員工在執行公務時越權

第 204 條 商業賄賂(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подкуп)

1. 向商業組織或其他組織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人員非法轉移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及非法向其提供財產服務、授予其他財產權(包括在該人的指示下向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轉移財產、提供財產服務或授予財產權),以使給予者或他人實施符合其利益的作為(不作為),如果所述作為(不作為)屬於該人的官方權力範圍,或者憑藉其官方地位,他可以協助實施所述作為(不作為),-

應處以最高四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六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五至二十倍的罰款,或處以最高兩年的限制自由,或處以最高兩年的勞動教養,或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並處以最高五倍商業賄賂金額的罰款或不處以罰款。

2.本條第一部分所述行為,如果規模較大,則:應處以八十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九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十倍至三十倍的罰金,並可剝奪或不剝奪兩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限制自由一至二年,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一至二年勞動教養,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十倍以下罰金,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3. 犯本條第一部分所列行為的,屬於:

a) 由一群人根據事先協議實施或者由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實施;

b) 明顯違法的行為(不作為);

c) 大規模,

應處以一百五十萬盧布以下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二十至五十倍的罰金,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的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三至七年的監禁,並可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金,並可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的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4.本條第一部分第三部分「a」和「b」款所述行為,且規模特別大,應處以一百萬至二百五十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年至兩年六個月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四十至七十倍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四十倍以下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在商業組織或其他組織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人員非法收受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及非法使用財產服務或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該人員的指示下,將財產轉移、提供財產服務或將財產權利授予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為給予者或他人的利益實施作為(不作為),如果所述作為(不作為)屬於該人員的官方權力範圍,或者該人員憑藉其官方職位可以為所述作為(不作為)提供便利,應處以最高七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九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十至三十倍的罰款,或處以最高三年的監禁,並處或不處以最高商業賄賂金額十五倍的罰款。

6. 實施本條第五部分所述行為且規模較大的,應處以二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被定罪人三個月至一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二十倍至四十倍的罰金,並剝奪三年以下的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不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金,並剝奪或不剝奪三年以下的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7. 有本條第五部分所述行為的,如果:

a) 由一伙人事先密謀實施或者由有組織的團伙實施;

b) 與勒索受賄對象有關的;

c) 因非法行為(不作為)而犯下的罪行;

d) 大規模實施;

應處以一百萬至三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三十至六十倍的罰金,並剝奪最高五年的擔任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五至九年的監禁,並處或不處以商業賄賂金額四十倍以下的罰金,並剝奪或不剝奪最高五年的擔任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8. 實施本條第七部分第五部分第「a」至「c」款所述特別大規模的行為,——

應處以二百萬至五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五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五十至九十倍的罰金,並剝奪最高六年的擔任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七年至十二年監禁,並處或不處以商業賄賂金額五十倍以下的罰金,並剝奪或不剝奪最高六年的擔任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注。 1.本法本條和第204.1條規定的巨額商業賄賂是指金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財產服務、其他財產權利的價值超過二萬五千盧布的,巨額商業賄賂是指商業賄賂數額超過十五萬盧布的,特別巨額商業賄賂是指商業賄賂數額超過一百萬盧布的。

2. 實施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犯罪的,如果積極協助揭露、調查犯罪行為,並且實施了對受賄對象的敲詐勒索行為,或者主動向有權提起刑事訴訟的機關舉報犯罪行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 204.1 條 商業賄賂調解

第 204.2 條 輕微商業賄賂

第九節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205 條 恐怖行為

1. 實施爆炸、縱火或其他恐嚇居民並造成人員死亡、重大財產損失或發生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目的是破壞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的活動或影響其決策,以及威脅實施此類行為以影響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的決策

第 205.1 條 宣揚恐怖活動

第 205.2 條 公開呼籲進行恐怖活動、公開為恐怖主義辯護或宣傳恐怖主義

第 205.3 條 完成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

第 205.4 條 恐怖分子團體的組織與參與

第 205.5 條 組織恐怖組織的活動和參加恐怖組織的活動

第 205.6 條 未能檢舉犯罪行為

第 206 條 劫持人質

第 207 條 故意不實舉報恐怖主義行為

第 207.1 條 故意公開傳播有關威脅公民生命和安全的情況的虛假訊息

第 207.2 條 故意公開散播虛假的具有社會意義的訊息,造成嚴重後果

第 207.3 條 故意公開傳播有關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的使用、俄羅斯聯邦國家機構行使權力、志願團體、組織或個人在執行分配給俄羅斯聯邦的任務時提供協助的虛假信息給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警衛隊

第208條 組織或參與非法武裝組織,以及參與武裝衝突或軍事行動,其目的違背俄羅斯聯邦利益

1.建立聯邦法律未規定的 武裝 組織(協會、支隊、小隊或其他團體),以及此類組織的領導或資金來源。可處十年至二十年監禁,並限制自由一至二年。

2.參加聯邦法律未規定的武裝組織,以及在外國領土參加該國法律未規定的武裝組織,其目的違反俄羅斯聯邦的利益(本條第三部分規定的情況除外);可處以八至十五年監禁,並限制自由一至二年。

3.俄羅斯聯邦公民或長期居住在俄羅斯聯邦的無國籍人士在外國領土上參與武裝衝突、軍事行動或其他使用武器和軍事裝備的行動,其目的違反俄羅斯聯邦的利益(不具備本法第275條規定的犯罪要素);應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不處以罰金,但限制自由兩年以下。

註:初次犯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自動停止參加非法武裝組織,交出武器的,除其行為具備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外,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 209 條 盜匪行為( Бандитизм

1.建立 穩定的武裝團體(團伙),以襲擊公民或組織為目的,並有該團體(團伙)的領導人,應處以十年至十五年監禁,並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不處以罰款,但限制自由一至兩年。

2.參加穩定的武裝團體(團伙)或參與其發動的襲擊,應處以八至十五年監禁,並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不處以罰款,但限制自由一年以下。

3.個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應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不處以罰款,但限制自由一至兩年。

第 210 條 犯罪團體(犯罪組織)的組織或參與

第 210.1 條 在犯罪階層中占據最高地位(主犯)

第 211 條 劫持航空或水運船舶或鐵路機車車輛

第 212 條 大規模騷亂

第 212.1 條 多次違反組織或舉行集會、集會、示威、遊行或糾察的既定程序

第 213 條 流氓行為( Хулиганство

1.流氓行為,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明顯不尊重社會的行為,具體如下:

a) 對公民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

b) 出於政治、意識形態、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敵意,或出於對任何社會群體的仇恨或敵意;

c) 乘坐鐵路、海運、內河運輸或空運,以及乘坐任何其他公共運輸工具,-

應處以三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的強制勞動,或者處以一至兩年的勞動改造,或者處以五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同樣期限的監禁;

2.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品實施的同一行為,或由一群人、先前密謀的一群人或有組織的團體實施的同一行為,或與抵抗當局代表或其他履行維護公共秩序或防止違反公共秩序職責的人員的行為有關,應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至四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五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處以七年以下的監禁。

3.使用爆炸物或爆炸裝置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行為的:可處以五至八年監禁。

第 214 條 破壞公物

第 215 條 違反核能設施安全規則

第 215.1 條 停止或限制電能供應或斷開其他生命維持來源

第 215.2 條 生命維持設施中斷

第 215.3 條 擅自連接石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氣管道或導致其無法使用的

第 215.4 條 非法進入受保護設施

1. 多次非法進入根據俄羅斯聯邦部門或國家安全法律受到保護的地下或水下設施,或非法進入由俄羅斯聯邦國民近衛軍部隊保護的重要國家設施、交通設施或特殊貨物,應處以最高達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十八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最高達兩年的限制自由,或處以同樣期限的監禁。

2. 同一行為:

a) 由一伙人事先密謀實施或者由有組織的團伙實施;

b)故意製造傳播國家機密信息的威脅;

應處以最高七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最高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的罰款,或處以最高四年的監禁。

註:如果侵入本條所指物體的行為違反了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並且是屢次實施的——如果是因類似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在被視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期間內實施的,則該侵入行為被視為非法。

第 216 條 施工或其他工作期間違反安全規則

第 217 條 違反危險生產設施工業安全要求

第 217.1 條 違反確保燃料和能源綜合設施安全和反恐保護的要求

第 217.2 條工業安全審查故意做出虛假結論

第 218 條 違反爆炸物、易燃物和煙火製品的計量、儲存、運輸和使用規則

第 219 條 違反消防安全要求

第 220 條 非法處理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質

第 221 條 竊盜或勒索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質

第222條 非法取得、轉讓、出售、儲存、運輸、轉送或攜帶武器、槍枝的主要零件、彈藥

第 222.1 條 非法收購、轉讓、販賣、儲存、運輸、轉運、攜帶爆炸物、爆炸裝置

第 222.2 條 非法收購、轉讓、銷售、儲存、運輸、轉送、攜帶大口徑槍枝及其主要零件、彈藥

第 223 條 非法製造武器

第 223.1 條 非法製造爆炸物品,非法製造、改造、修理爆炸裝置

第 224 條 不小心存放槍枝

第 225 條 不當履行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的保護職責

第 226 條 竊盜或勒索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

第 226.1 條 走私烈性、劇毒、劇毒、爆炸性、放射性物質、放射源、核子材料、槍械或其主要零件、爆炸裝置、彈藥、其他武器、其他軍事裝備以及原料、材料、設備、技術、科學可用於製造武器或軍事裝備的技術信息或智力活動成果,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貨物和資源或文化價值或特別有價值的野生動物、水生生物資源、植物和蘑菇

第 227 條 盜版

第二十五章 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道德罪

第228條 非法收購、儲存、運輸、生產、加工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類似物,以及非法收購、儲存、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部位

第 228.1 條 非法生產、銷售、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其類似物,以及非法銷售、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部分

第 228.2 條 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通管理規定的

第 228.3 條 非法收購、儲存、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以及非法收購、儲存、運輸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物質的植物零件

第 228.4 條 非法生產、銷售、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體,以及非法銷售、運送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驅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前體的植物部件

第 229 條 竊盜或勒索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以及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部分

第 229.1 條 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驅物或類似物,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部件,以及用於製造麻醉藥品的受特殊管制的工具或設備或精神藥物

第 230 條 誘導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類似物

第 230.1 條 誘導運動員使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或)方法

第 230.2 條 對運動員使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或)方法

第 231 條 非法種植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前驅物的植物

第 232 條 組織或維持妓院或有系統地提供用於消費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類似物的場所

第 233 條 非法簽發或偽造處方或其他賦予接受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權利的文件

第 234 條 以銷售為目的非法販運強效或有毒物質

第 234.1 條 非法販運具有潛在危險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質

第 234.2 條非法販運甲醇、含甲醇液體

第 235 條 非法進行醫療活動或製藥活動

第 235.1 條 非法生產藥品、醫療器材

第 236 條 違反衛生和流行病學規則

第 237 條 隱瞞對人的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的情況的訊息

第 238 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銷售貨物及產品、從事工作或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務

第 238.1 條 假冒偽劣、未經註冊的藥品、醫療器材的流通、假冒膳食補充劑的流通

第 239 條 設立侵害公民人格與權利的非營利組織

第 240 條 參與賣淫

第 240.1 條 接受未成年人的性服務

第 241 條 組織賣淫

第 242 條 非法製作和流通色情數據或物品

第 242.1 條 製作、流通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圖像的物品或物品

第 242.2 條 利用未成年人製作色情材料或物品

第243條 對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地(歷史文化古蹟)進行破壞或破壞,包含列入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地(歷史文化古蹟)國家統一名錄、確定的文化遺產遺址、自然綜合體、受保護國家保護或文化價值的物體

第 243.1 條 違反保存或使用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古蹟)國家統一名錄中的俄羅斯聯邦人民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古蹟)的要求,或已確定的文化遺產

第 243.2 條 從所在地非法搜查和(或)扣押考古物品

第 243.3 條 依據許可證(公開表)進行的挖掘、建築、土地復墾、經濟或其他工作或考古現場工作的承包商逃避將具有特殊文化價值或大型文化價值的物體強制轉移到狀態的行為在這樣的工作中發現的價值觀

第 243.4 條 毀壞或損壞軍事墳墓以及紀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紀念為保衛祖國或其利益而犧牲或致力於俄羅斯軍事輝煌歲月的陣亡者的物品

1. 破壞或損壞位於俄羅斯聯邦境內或境外的軍人公墓,以及紀念為保衛祖國或利益而犧牲的人員或紀念俄羅斯軍事榮耀日的紀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物品(包括軍事行動地點的紀念博物館或紀念標誌),以及紀念為保衛祖國或利益而犧牲的人員的紀念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物品,以損害這些物品的歷史和文化意義為目的;應處以三百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三年以下強迫勞動,或處以三年以下監禁。

2. 實施的同一行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約定的人或者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實施;

b) 與軍人公墓以及紀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為紀念在偉大衛國戰爭期間為保衛祖國或其利益而犧牲的人員或紀念這一時期俄羅斯軍事榮耀日的物品(包括紀念博物館或軍事行動地點的紀念標誌)有關的,以及為紀念在偉大衛國戰爭期間保衛祖國或其利益的人員而設立的紀念碑、其他紀念建築或物品;

c)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

應處以二百萬至五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五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的強制勞動,或者五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同樣期限的監禁。

第 244 條 褻瀆死者屍體及其埋葬地點

1.褻瀆死者遺體,或者破壞、損壞、褻瀆用於舉行死者埋葬或紀念儀式的墓地、墳墓或公墓建築,但本法第243.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應處以最高四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三百六十小時以下強制勞動,或處以一年以下勞動教養,或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

2. 實施的相同行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約定的人或者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實施;

b) 出於政治、意識形態、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敵意,或出於對任何社會群體的仇恨或敵意;

c)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

應處以三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三至六個月逮捕、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5 條 虐待動物

1. 殘忍地對待動物,使其遭受痛苦和(或)折磨,以及出於流氓動機或自私動機,導致其死亡或受傷,應處以最高八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六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最高三百六十小時的強制勞動,或處以最高一年的勞動教養,或處以最高一年的限制自由,或處以最高六個月的逮捕,或處以最高三年的監禁。

2. 實施的同一行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約定的人或者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實施;

b) 在未成年人面前;

c) 使用虐待手段;

d) 以公開方式進行示威,包括在媒體或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網際網路)上;

d) 涉及多隻動物時,——

應處以十萬至三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最高兩年的勞動教養,或者最高五年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三至五年的監禁。

第二十六章 環境犯罪

第 246 條 工作期間違反環境保護規則

負責遵守環境保護規定的人員在工業、農業、科學和其他設施的設計、安置、建造、調試和運行過程中違反這些規定的,如果導致放射性背景發生顯著變化、損害人體健康、造成動物大量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應處以最高十二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最高四百八十小時的強制勞動,或處以最高兩年的勞動改造,或處以最高五年的強迫勞動,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處以最高五年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第 247 條 違反處理對環境有害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規則

第 248 條 處理微生物或其他物製劑或毒素時違反安全規則

第 249 條 違反獸醫規則和植物病蟲害防治規則

第 250 條 水污染

第 251 條 大氣污染

第 252 條 海洋污染

第253條 違反俄羅斯聯邦大陸架和俄羅斯聯邦專屬經濟區立法

第 254 條 對土地的損害

第 255 條 違反地下資源保護與使用規則

第 256 條 非法提取(捕獲)水生生物資源

1.非法開採(捕撈)水生生物資源(俄羅斯聯邦大陸架和俄羅斯聯邦專屬經濟區的水生生物資源除外),如果實施以下行為:

a) 造成重大損害;

b) 使用自行式水上運輸工具或者爆炸物、化學物質、電流或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大規模毀壞水生生物資源;

c) 在產卵場或遷徙路線上;

d)在特別保護的自然區域、生態災害區或生態緊急區,-

應處以三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的強制勞動,或者處以兩年以下的勞動教養,或者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

2. 在公海或限制區域非法捕撈海豹、海狸或其他海洋哺乳動物應處以三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的強制勞動,或者處以兩年以下的勞動教養,或者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

3.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預謀、有組織地實施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行為,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

應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二至五年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註:本條規定,重大損失是指對水生生物資源造成的損失,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的標準計算,超過十萬盧布,特別重大損失為二十五萬盧布。

第 257 條 違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規則

第 258 條 非法狩獵

第 2581 條非法開採和販運屬於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和(或)受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保護的物種的特別有價值的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資源

第 259 條 破壞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生物的重要棲息地

第 260 條 非法砍伐人工林

第 260.1 條故意毀壞或損壞,以及非法提取、收集和販運屬於俄羅斯聯邦紅皮書所列和(或)受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保護的物種的特別有價值的植物和蘑菇

第 261 條 毀壞或損壞人工林

第 262 條 違反受特別保護的自然領土和自然物體制度

第二十七章 危害交通安全、運輸經營罪

第 263 條 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以及鐵路、航空、海上、內河運輸和地鐵的營運

第 263.1 條 違反運輸安全要求

第 264 條 違反交通規則和車輛操作

第 2641. 條 受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醉酒駕駛車輛

第 264.2 條 違反交通規則受到行政處罰並被剝奪機動車駕駛權的

第 264.3 條 被剝奪機動車駕駛權受過行政處罰或有犯罪記錄的人駕駛車輛

第 265 條 廢除

第 266 條  車輛質量不良的修理及其技術缺陷的投入使用

第 267 條 導致運輸工具或通訊工具無法使用

第 267.1 條 威脅車輛安全運行的行為

出於流氓動機實施威脅車輛安全運行的行為,應處以十五萬至三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兩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兩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處以同等期限的監禁。

第 268 條 違反確保運輸安全運作的規則

第 269 條 廢除

第 270 條 船長未向遇險者提供救助

第 271 條 違反國際飛行規則

第 2711 條 違反俄羅斯聯邦領空使用規則

第二十八章 計算機信息領域犯罪

第 272 條 非法取得計算機信息

第 273 條 惡意電腦程式的創建、使用與傳播

第 274 條 違反儲存、處理或傳輸計算機信息以及信息和電信網絡的操作規則

第 274.1 條對俄羅斯聯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非法影響

第 274.2 條 違反對俄羅斯聯邦境內信息和電信網絡「網際網路」和公共通訊網絡的穩定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構成威脅的技術手段集中管理規則

第十節 危害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憲法秩序與國家安全基礎罪

第 275 條 叛國罪

叛國罪,即俄羅斯聯邦公民犯有間諜罪,向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或其代表洩露個人保管的或通過服務、工作、學習或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獲知的國家機密信息,投靠敵人或向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或其代表提供資金、後勤、諮詢或其他援助,以從事危害俄羅斯聯邦安全的活動,應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不處以罰金,但限制自由兩年以下或終身監禁。

注釋。1、本條以及本法第276條和第276.1條中的敵人是指在武裝衝突、軍事行動或其他使用武器和軍事裝備的行動中與俄羅斯聯邦直接對抗的外國、國際組織或外國組織。

2、本條所稱投敵,是指作為敵方武裝力量(部隊)的一部分,參加武裝衝突、軍事行動或其他使用武器、軍事裝備的行動,或者自願參加敵方機關、機構、企業和組織的蓄意危害俄羅斯聯邦安全的活動。

3、實施本條以及本法第276條、276.1條、278條和279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人,如果通過自願、及時向當局報告或以其他方式,有助於防止俄羅斯聯邦利益受到進一步損害,並且其行為不包含其他犯罪要素,則可免除刑事責任。

第 275.1 條 與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保密合作

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或位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無國籍人與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的代表建立和保持秘密合作關係,以協助他們進行明知是針對俄羅斯聯邦安全的活動(在沒有本法第275、276、276.1條規定的犯罪因素的情況下),應處以三至八年監禁,並處以一百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金額的罰金,或不處以罰金,並處以兩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不處以罰金。 註:如果一個人主動並及時地向有關部門通報其與外國、國際或外國組織的代表建立和保持保密合作關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完成他/她所接受的任務,並且如果該人的行為不包含任何其他犯罪要素,則根據本條,該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 276 條 間諜活動

向外國、國際組織或外國組織或其代表轉讓、收集、竊取或保管構成國家機密的信息,以及根據外國情報機構或其利益行事的人員的指示轉讓或收集其他信息用於危害俄羅斯聯邦安全,或者在武裝衝突、軍事行動或其他使用俄羅斯聯邦參與的武器和軍事裝備的行動中,向敵方轉讓、收集、竊取或保管可用於危害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其他部隊、軍事編隊和機構的信息,即間諜活動,如果這些行為是由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實施的,可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

第276.1條 協助敵人進行明知是針對俄羅斯聯邦安全的活動

位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向敵方提供財政、後勤、諮詢或其他援助,用於明知是針對俄羅斯聯邦安全的活動(不構成本法第276條規定的犯罪要素):應處以十年至十五年監禁,並處或不處以五十萬盧布以下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

第 277 條 侵犯國家或公眾人物的生活

第 278 條 強行奪取權力或強行保留權力

第 279 條 武裝叛亂

1.組織或領導武裝叛亂,以推翻或暴力改變俄羅斯聯邦憲法秩序或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為目的;可處以十五至二十年監禁,並限制自由二年以下。

2. 為本條第一部分所述目的而參加武裝叛亂;可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並限制自由二年以下。

3. 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規定的行為,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處以十五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五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不處以罰金,但限制自由一至兩年,或者處以終身監禁。

第 280 條 民眾呼籲進行極端主義活動

1.公開呼籲開展極端主義活動,應處以十萬至三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三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四至六個月的逮捕,或者處以四年以下的監禁,並在監禁期間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2. 利用大眾媒體或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網際網路)實施同樣的行為,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或者不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1 條  公眾呼籲採取旨在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的行動

1.公開呼籲對實施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行為的人進行舉報,該人一年內因類似行為被追究行政責任;應處以二十萬至四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三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四至六個月的逮捕,或者處以四年以下的監禁,並在監禁期間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2.利用大眾媒體、電子或信息及電信網絡(包括網際網路)實施的相同行為,應處以四百八十小時以下強制勞動,剝奪其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期限為三年以下,或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其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期限為三年以下。

第 280.2 條  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

轉讓俄羅斯聯邦部分領土或實施其他旨在侵犯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的行為(劃定、標定、重新劃定俄羅斯聯邦與相鄰國家的國界除外),但不構成本法第278、279和280.1條規定的犯罪要素;應處以六至十年監禁。

第 280.3 條 公開採取行動,詆毀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為保護俄羅斯聯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志願編隊、組織或個人協助執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近衛軍的任務的行為.

1.採取公開行動,詆毀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為保衛俄羅斯聯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公開呼籲阻止為上述目的動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詆毀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為上述目的行使職權,以及詆毀志願兵團、組織或個人為執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近衛軍部隊所承擔的任務所提供的協助,且該人一年內因類似行為受到行政問責;應處以十萬至三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兩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三年以下的強迫勞動,或者處以四至六個月的逮捕,或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間剝奪其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2.採取公開行動,詆毀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為保衛俄羅斯聯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公開呼籲阻止將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用於上述目的,或詆毀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為上述目的行使職權的行為,以及詆毀志願兵團、組織或個人為執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俄羅斯聯邦國民近衛軍部隊任務提供協助的行為,這些行為是為僱傭兵或受僱而為之,並且由於疏忽造成公民死亡和(或)損害公民健康、財產,大規模破壞社會秩序和(或)公共安全,或阻礙或停止生命保障設施、交通或社會基礎設施、信貸機構、能源、工業或通信設施的運行;應處以三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最高七年的監禁,並在監禁期間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第 280.4 條 公開呼籲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1.公開號召開展危害俄羅斯聯邦安全活動,或者妨礙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使維護俄羅斯聯邦安全的職權(除本法第205.2、280、280.1、280.3、284.2和354條規定的犯罪因素外)應處以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者處以二至四年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

2. 實施的相同行為:

a) 由一群人事先達成協議;

b) 利用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

c) 使用大眾媒體或電子或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網際網路;

d) 出於私人的原因或受僱傭;

應處以三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三至六年的監禁,並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活動的權利,期限為五年,並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

3.有組織團伙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列的行為:應處以五至七年監禁,罰款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盧布,或處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或不處以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剝奪或不剝奪擔任某些職務或參與某些活動的權利,期限最高為十五年,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

註:本條所稱危害俄羅斯聯邦安全的行為,是指實施本法第104.1條注釋中規定的至少一項犯罪行為。

第 281 條 破壞

1.實施爆炸、縱火或其他旨在毀壞或損壞企業、建築物、交通基礎設施和車輛、通訊工具、居民生活保障設施或對人體健康和(或)自然環境組成部分造成損害的行為,如果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破壞俄羅斯聯邦的經濟安全和(或)國防能力;可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

2. 相同行為:

a) 由一伙人事先密謀實施或者由有組織的團伙實施;

b) 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後果;

c)涉及侵占國防領域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俄羅斯聯邦國民近衛軍部隊、參與執行國防領域各項任務的國家機關的設施,以及燃料能源綜合體和國防工業綜合體的組織的設施,

應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

3.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規定的行為,如果:

a) 涉及對核設施、具有潛在危險的生物設施進行攻擊,或使用核材料、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輻射源,或有毒、有害、危險化學物質或致病性生物製劑;

b) 導致人員死亡,

應處以十五至二十年監禁或終身監禁。

第 281.1 條 宣揚破壞活動

1. 引誘、招募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參與實施本法第281條規定的至少一項犯罪,為實施上述犯罪而武裝或訓練他人,以及資助破壞活動應處以八至十五年監禁,並處以三十萬至七十萬盧布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或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數額的罰金,或者處以終身監禁。 2.個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所列行為的, 應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五十萬至一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或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數額的罰金,或者處以終身監禁。 3.協助實施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其中一項犯罪;可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 4.組織實施本法第281條規定的至少一項犯罪,或者指揮實施這些犯罪,以及組織資助破壞活動應處以十五至二十年監禁,限制自由一至二年,或終身監禁。 注釋 1. 本法典中,資助破壞活動是指明知是用於資助組織、準備或實施本法典第 281 條規定的至少一項犯罪,仍然提供、籌集資金或提供金融服務,或為實施至少一項此類犯罪而向他人提供資金或物質支持,或為實施或正在實施至少一項此類犯罪而成立的有組織團體、非法武裝組織、犯罪團伙(犯罪組織)提供支持。 2. 本條所稱幫助、教唆,是指故意協助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建議、指使,提供犯罪情報、犯罪工具、手段,或者消除犯罪障礙,以及許諾隱匿犯罪人、犯罪工具、犯罪痕跡或者以犯罪手段獲得的物品,以及許諾獲取或者變賣上述物品。 3. 實施本條所規定犯罪的人,如果通過及時向當局舉報或者其他方式,為防止或者制止他所資助和/或協助實施的犯罪作出了貢獻,並且他的行為不包含任何其他犯罪要素,則應免除刑事責任。 第 281.2 條 完成以進行破壞活動為目的的培訓

第 281.3 條 破壞團體的組織與參與

第 282 條 煽動仇恨或敵意以及侮辱人的尊嚴

第 282.1 條 極端主義社區的組織

第 282.2 條 組織極端主義組織的活動

第 282.3 條 資助極端主義活動

第 282.4 條 反覆宣傳或公開展示納粹用具或符號,或極端主義組織的用具或符號,或聯邦法律禁止宣傳或公開展示的其他用具或符號

第283條 洩漏國家秘密

第 2831 條 非法取得國家秘密訊息

第 2832 條 違反保護國家秘密的要求

第 284 條  遺失含有國家機密的文件

第 284.1 條 已決定承認其活動在俄羅斯聯邦境內不受歡迎的外國或國際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

第 284.2 條 呼籲對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公民或俄羅斯法人採取限制措施

第 284.3 條 協助執行俄羅斯聯邦未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機構的決定

第三十章 危害國家權力、公務員利益和地方政府機關服務罪

第 285 條 濫用官方權力

第 285.1 條 濫用預算資金

第 285.2 條 濫用國家預算外資金

第 285.3 條 故意將假數據輸入國家統一登記冊

第 285.4 條 濫用官方權力執行國家國防命令

第 285.5 條 官員違反國家國防命令的國家合約條款或為履行國家國防命令而簽訂的協議的條款

第 285.6 條 受行政處罰的官員拒絕或逃避簽訂國防令規定的政府合約或履行國防令所需協議的

第 286 條 超越官方權力

第 286.1 條 內政機構雇員不遵守命令

第287條 拒絕向俄羅斯聯邦聯邦會議或俄羅斯聯邦審計院提供訊息

第 288 條 官員權力的分配

第 289 條 非法參與商業活動

第 290 條 收受賄賂

第 291 條 行賄

1.親自或通過中間人向官員、外國官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包括根據官員的指示將賄賂轉移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應處以最高五十萬盧布的罰金,或處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賄賂金額五至三十倍的罰金,或處以最高兩年勞動教養,並可剝奪三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參與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處以三年以下強迫勞動,或處以最高兩年監禁,並可處以賄賂金額五至十倍的罰金。

2. 親自或通過中間人向官員、外國官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包括根據官員的指示將賄賂轉移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數額重大應處以高達一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處以被定罪人兩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以賄賂金額十至四十倍的罰金,或處以一至二年勞動教養,並處或不處以一至三年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參與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處以最高五年的監禁,並處或不處以賄賂金額五至十五倍的罰金。

3.親自或通過中間人向官員、外國官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包括根據官員的指示將賄賂轉移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實施明顯非法的行為(不作為),應處以一百五十萬盧布以下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兩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賄賂金額三十至六十倍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八年以下監禁,並處或不處以賄賂金額三十倍以下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五年以下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4.有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行為的,應當:

a) 由一群人根據事先協議實施或者由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實施;

b) 大規模,-

應處以一百萬至三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賄賂金額六十至八十倍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處以賄賂金額六十倍以下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實施本條第一至第四部分所述行為且規模特別大:

應處以二百萬至四百萬盧布的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賄賂金額七十至九十倍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八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或不處以賄賂金額七十倍以下的罰金,並處或不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或不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註:如果行賄者積極協助揭露和/或調查犯罪,並且被官員索賄,或者犯罪後主動向有權提起刑事訴訟的機構舉報行賄,則行賄者可免於刑事責任。

第 291.1 條 賄賂調解

第 291.2 條 小額賄賂(Мелкое взяточничество)

1.親自或通過中間人收受、行賄,數額不超過一萬盧布;

應處以最高二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三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最高一年的勞動教養,或處以最高兩年的限制自由,或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

2.有犯罪記錄的人,犯有本法第290條、第291條、第291.1條或本條規定的罪行,犯有同樣的行為:

應處以最高一百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最高三年的勞動教養,或處以最高四年的限制自由,或處以最高三年的監禁。

註:行賄數額達到本條規定數額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協助揭露和或調查犯罪事實,並且是被勒索賄賂的,或者犯罪後主動向有權提起刑事訴訟的機關舉報行賄行為的,可以免於刑事責任。

第 292 條 公務偽造(Служебный подлог)

1.公務偽造,即公務員以及非公務員的公務員或市政雇員,在官方文件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在文件中提供篡改內容以歪曲其實際內容,如果這些行為是出於自私或其他個人利益(在沒有本法第292.1條第一部分規定的犯罪因素的情況下),應處以最高八萬盧布的罰款,或處以被定罪人六個月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款,或處以最高四百八十小時的強制勞動,或處以最高兩年的勞動教養,或處以最高兩年的強迫勞動,或處以六個月以下的逮捕,或處以兩年以下的監禁。

2.同一行為嚴重侵犯公民、組織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或者嚴重侵犯社會、國家合法權益;應處以十萬至五十萬盧布的罰款,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以四年以下的強迫勞動,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處以四年以下的監禁,並處以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第 292.1 條 非法簽發俄羅斯聯邦公民護照,以及在文件中故意輸入虛假訊息,導致非法獲得俄羅斯聯邦公民身份

第 293 條 過失

第三十一章 危害正義罪

第 294 條 妨礙司法公正與初步調查

第 295 條 侵犯進行司法或初步調查的人的生命

第 296 條 與司法或初步調查有關的威脅或暴力行為

第 297 條 藐視法庭

第 298 條 廢除

第 298.1 條誹謗法官、陪審員、檢察官、調查員、調查人員、俄羅斯聯邦強制執行機關雇員

第299條 對明知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或非法立案

第300條 違法免除刑事責任

第 301 條 非法拘禁、扣押或羈押

1. 明知非法拘禁應處以三年以下限制自由、二年以下強迫勞動,並處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處以四至六個月逮捕,或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不處以三年以下剝奪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

2. 明知非法拘禁或羈押應處以最高四年的強迫勞動或同等期限的監禁。

3.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列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以五年以下強迫勞動或三至八年監禁。

第 302 條 強制作證

第 303 條 偽造證據和業務調查活動結果

第 304 條 煽動賄賂、商業賄賂或在採購貨物、工程、服務以滿足國家或市政需要方面的賄賂

第 305 條 明知不公正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決定或其他司法行為

第 306 條 故意不實舉報

第 307 條 故意提供虛假證言、專家、專業人士的意見或不正確的翻譯

第 308 條 證人或受害人拒絕作證

第 309 條 賄賂或脅迫作證、逃避作證或翻譯不正確

第 310 條 初步調查資料的揭露

第 311 條 揭露適用於法官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12 條 與應清點、扣押或沒收的財產有關的非法行為

第 313 條 逃離監禁地點、逮捕或拘留

第 314 條 逃避限制自由、監禁以及醫療性質的強制措施

第 314.1 條逃避行政監督或屢次不遵守法院根據聯邦法律制定的限制或限制

第 315 條 不遵守法院判決、法院決定或其他司法行為

第 316 條 隱瞞犯罪行為

第三十二章 違反政府秩序罪

第 317 條 侵害執法人員的生活

第 318 條 對當局代表使用暴力

第 319 條 侮辱當局代表

第 320 條 揭露適用於執法或監管機構官員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21 條 解散確保與社會隔離的機構的活動

第 321.1 條 向受行政處罰或有犯罪紀錄的人在刑罰機構、看守所關押的人轉移行動通訊和其他通訊手段

第 322 條 非法越過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

第 322.1 條 組織非法移民

第 322.2 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居住地或居住地的虛假登記以及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在俄羅斯境內居住地的居住地的虛假登記聯邦

第 322.3 條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居留地的虛假登記

第 323 條 非法改變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

第 324 條 取得或出售官方文件和國家獎勵

第 325 條 文件、印章、印章被竊或損壞,或消費稅印章、特殊印章或合格標誌被盜

第 3251 條 錯誤扣押車輛的國家登記牌照

第 326 條 偽造或毀壞車輛識別號碼

第 327 條 偽造、製作或流通偽造的文件、國家獎勵、印章、印章或表格

第 327.1 條生產、銷售仿冒印花稅票、特殊印花或合格標誌或其使用

第 327.2 條 偽造藥品或醫療器材文件或藥品或醫療器材包裝

第 328 條 逃避兵役和替代性民事服務

第 329 條 褻瀆俄羅斯聯邦國徽、俄羅斯聯邦國旗

第 330 條 任意性(即未經授權,違反法律或其他監管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任何組織或公民對其合法性有爭議的行為,如果該行為造成重大損害)

第 330.1 條 逃避俄羅斯聯邦關於外國代理人的立法規定的義務

第 330.2 條未履行提交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公民身份(國籍)的通知或居住證或其他確認在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有效文件的義務

第 330.3 條外國或國際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開展活動,其結構單位信息未列入國際組織和外國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登記冊中政府組織或沒有按照俄羅斯聯邦非營利組織立法規定的方式註冊的結構單位- 部門

第十一節危害兵役罪

第三十三章 反服兵役罪

第 331 條 反兵役罪的概念

第 332 條 不執行命令

第 333 條 抵抗上級或強迫其違反兵役義務

第 334 條 對上級的暴力行為

第 335 條 違反軍事人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的法定關係規則

第 336 條 侮辱軍人

1.在履行軍事職責期間或與履行軍事職責有關的過程中,軍人之間互相侮辱;應受到六個月以下兵役限制或在紀律處分單位拘留同等期限的處罰。

2.在履行兵役職責期間或與履行兵役職責有關的過程中,下級侮辱上級,或下級侮辱上級應受到一年以下限制兵役的處罰,或者在紀律處分部隊中拘留一年。

第 337 條 擅自離開單位或服務場所

第 338 條 逃兵(Дезертирство

1.開小差,即為逃避兵役而未經批准離開部隊或服役地點,以及不為逃避兵役而服役,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2.持槍逃兵,以及由一伙人預先密謀或由有組織的團體實施的逃兵;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

3. 在動員或戒嚴期間、戰時或武裝衝突或軍事行動條件下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的行為,可處以五至十五年監禁。

註:現役軍人第一次開小差,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並且是因多種複雜情況導致開小差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第 339 條 以裝病或其他方式逃避兵役

1.軍人以佯裝生病、自殘、偽造證件或其他欺騙手段逃避兵役,不履行兵役義務應受到以下處罰:限制兵役長達一年、逮捕長達六個月、或在紀律處分軍事單位拘留長達一年。

2. 為了完全免除兵役義務而實施的同一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3. 在動員或戒嚴期間、戰時或武裝衝突或軍事行動條件下實施本條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的行為,可處以五至十年監禁。

第 340 條 違反戰鬥值勤規則

第 341 條 違反邊境服務規則

第 342 條 違反守衛法定規則

第 343 條 違反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服務規則

第 344 條 違反駐軍內務及巡邏法定規則

第 345 條 擅自逃離遇難的軍艦

第 346 條 故意毀壞或損害軍事財產

第 347 條 因疏忽而毀壞或損壞軍事財產

第 348 條 軍事財產的損失

第 349 條 違反處理對他人造成更大危險的武器和物品的規則

第 350 條 違反駕駛或操作車輛規則

第 351 條 違反飛行規則或飛行規則準備

第 352 條 違反航行規則

第 352.1 條 自願投降

第十二節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

第三十四章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

第353條 策劃、準備、發動或發動侵略戰爭

第354條 公開呼籲發動侵略戰爭

第 354.1 條 恢復納粹主義

第 355 條 開發、生產、儲存、取得或銷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第 356 條 使用禁止的作戰手段與方法

1.殘酷對待戰俘或平民,驅逐平民,在占領區內掠奪國家財產,在武裝衝突中使用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禁止的手段和方法,最高可判處二十年監禁。

2.使用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禁止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可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

第 356.1 條 掠奪

第 357 條 種族滅絕

第 358 條 生態滅絕

第 359 條 僱傭軍

第 360 條 攻擊或威脅實施國際保護的個人或機構

第 361 條 國際恐怖主義行為

1.在俄羅斯聯邦境外實施爆炸、縱火或其他危害俄羅斯聯邦公民生命、健康、自由和侵犯權利的行為,以破壞各國和各民族的和平共處或損害俄羅斯聯邦的利益,以及威脅實施此類行為;應處以十二至二十年監禁或終身監禁。

2. 資助本條第一部分所述行為,煽動、招募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參與實施這些行為,或為實施上述行為而武裝或訓練他人應處以十年至二十年監禁,並處以三十萬至七十萬盧布罰金,或者處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或以下工資或其他收入的數額的罰金,或者處以終身監禁。

3. 本條第一部分所規定的行為,導致人員死亡:應處以十五至二十年監禁,限制自由一至二年,或終身監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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