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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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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即《香港法例》第57章(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是《香港法例》的成文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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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僱傭條例是規管香港勞工與資方之間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始自1968年,曾經歷多次立法修訂,目的是加強為僱員提供一定的僱傭保障和福利。
僱傭條例的內容包括:僱傭合約、工資、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年終酬金、終止僱傭合約、僱傭保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防止歧視職工會等。
僱員假期[3][4]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僱員於受僱期間可以享有最少三種假日,包括:法定假日、休息日及有薪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日泛指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都可以享有的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當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或以上,即可以於法定假日期間享有薪酬,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定義意指僱員可享有連續不少於 24 小時的休息時間,期間可以有權不為雇主工作。
當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即可享有有薪年假。而根據不同的工作年期,最少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不同。以服務年期滿 1 年的僱員計算,最少須有 7 年的有薪年假日數。法例列明不同服務年資的僱員最少應享有的有薪年假天數如下:
常用條文
- 第57章 第3條 連續性合約的涵義及舉證責任
- 第57章 第7條 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9條 雇主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0條 僱員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1C條 酬金期
- 第57章 第11D條 年終酬金款額
- 第57章 第12條 產假
- 第57章 第13條 簽發醫生證明書的權力
- 第57章 第15AA條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 第57章 第17條 休息日的給予 30/06/1997
- 第57章 第18條 休息日的指定
- 第57章 第19條 強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0條 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1B條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
- 第57章 第22條 工資期
- 第57章 第23條 工資的支付日期
- 第57章 第25條 僱傭合約終止時的工資支付
- 第57章 第25A條 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
- 第57章 第26條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 第57章 第28條 工資以外的報酬
- 第57章 第31D條 遭雇主解僱的情況
- 第57章 第31F條 各類屬例外的僱員
- 第57章 第31N條 遣散費的申索
- 第57章 第31O條 遣散費的支付
- 第57章 第31RB條 對家庭傭工的適用範圍
- 第57章 第31V條 長期服務金
- 第57章 第31W條 僱傭期的計算法
- 第57章 第32條 扣除工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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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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