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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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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防衛是一種軍事防禦和民事防護概念互相結合延伸的國防政策,已被奧地利、丹麥、芬蘭[1]、印度尼西亞[2]、挪威[3]、俄羅斯、新加坡[4]、瑞典[5]、瑞士、台灣[6][7]、立陶宛[8]和烏克蘭等國家採用。全面防衛要求國家和社會做好高度準備,在發生戰爭、危機或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做出自我防衛,代表社會隨時為戰爭做好準備;並意味著所有社會職能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無論是軍事還是民事,都包含在軍事與民事防禦工作中。[9]這也表示一旦發生危機,包括軍隊、警隊、民防部隊、議會、政府機構、地方當局、衛生系統、民間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所有社會單位,都將被動員起來保衛國家。
全面防衛的適用方式因國家而異,並沒有世界通用的實施方法,從實施要素可以看出地區差異。實現對民眾的絕對保護是不可能的任務,這需要大量的資源和成本,因此各國都會計算如何使民眾為危機情況,做好儘可能最高的準備水平。他們通常選擇全面防衛的幾項要素組合,以適應不同的能力和威脅程度,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義務兵役、國土防禦力量、民事防禦、經濟防禦和心理防禦。
例如,芬蘭全面防衛(kokonaismaanpuolustus)涵蓋民事和軍事部門,為保障公民的生計和安全免受外部威脅而採取的所有措施,以捍衛芬蘭的獨立。[10]同樣,瑞典全面防衛(totalförsvaret)意味著民事和軍事防禦共同運作,旨在保護和確保重要機構保持運作,例如瑞典議會和哥德堡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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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 全面戰爭
- 國防義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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