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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禦援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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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禦援助法》,即《軍援法》,民國政府稱之為「聯防互助法案」,是冷戰時期美國第一部援外法案。受1949年9月蘇聯爆炸首顆原子彈,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導致世界基本力量對比變化影響,1949年10月6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簽署生效《共同防禦援助法》[1][2]:為期一年撥款13.1401億美元,其中10億援助北約國家,2.1137億美元援助對抗共產主義前線的希臘和土耳其(當時兩國還不是北約成員),2764萬美元援助伊朗、南韓、菲律賓,7500萬美元援助撤台的民國當局。[3]該法案作為1948年4月3日向西歐提供經濟與社會發展援助的馬歇爾計劃的重要補充,把美國的外交與軍事進一步緊密結合起來,從而使北約成員國「再軍備」能夠發揮實際作用。[4]《共同防禦援助法》的執行,由總統授權國務院負責,國務院的共同防禦援助主任辦公室、國防部代表、經濟合作署代表組成對外軍事援助部際協調委員會執行日常事務。
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提出「必須幫助在共同防禦中與我們有聯繫的自由國家增強軍事力量」,「壓倒一切的目的是武裝歐洲」。1950年7月26日美國國會通過了1951財政年度《共同防禦援助法》對外軍援撥款12.25億美元[5]。1950年8月1日,杜魯門提出增加40億美元對外軍援,國會於9月27日予以批准。北約國家分得34億美元,希臘、土耳其、伊朗分得1.93億美元,南韓、菲律賓、民國分得3.03億美元。
1951年美國國會通過《共同安全法》,把馬歇爾計劃與《共同防禦援助法》融合為一體。[6]
在《共同防禦援助法》下,從1950年至1967年通過共同援助程序(Mutual Assistance Program)向夥伴國提供了334億美元的武器與33億美元的軍用剩餘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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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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