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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

1963年國際航空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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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簡稱東京公約Tokyo Convention (1963)),是1963年國際民航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日本東京通過,於1969年12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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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公約[4]列明了航空器的管轄權(第二章)、機長的權利(第三章)、非法劫持航空器發生時相關規定(第四章)、締約國的權利義務(第五章)等。

管轄權

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該器內的犯罪及行為行使管轄權,而非登記國僅在以下情況對航空器進行干預並行使其形式管轄權:

  1. 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後果;
  2. 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
  3. 犯罪行為危及該國安全;
  4. 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相關規則規定;
  5. 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遵守相關義務。

機長的權力

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將犯相關罪行或行為時,可採取合理措施,以便:

  1. 保證航空器、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2. 維持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
  3. 將此人交付當局或使其離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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