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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安全法令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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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安全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Cap. 143, 1985 Rev. Ed.)是新加坡的一項法規,它授權行政部門可以實施預防性拘留,以防止顛覆、制止針對個人和財產的有組織暴力,以及其他影響新加坡國內安全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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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內部安全法令最初是馬來西亞國會頒布的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的一部分[4],並於1963年9月16日在新加坡實行[1]。當時新加坡是馬來西亞聯邦的一個州(新加坡州)。新加坡獨立後該法繼續施行。
內部安全法令在新加坡歷史上涉及多起引人注目的案件。例如,在1963年的冷藏行動,約100名左翼政治家及工會人士被捕,其中包括社會主義反對黨社會主義陣線的成員。此外,1987年的光譜行動,則因拘留了22名涉嫌參與馬克思主義陰謀的羅馬天主教會及社會活動家、專業人士,而引發了上述《Chng Suan Tze》和《Teo Soh Lung》案件。
內容
根據內部安全法令規定,新加坡內政部長可以在對任何人實施拘留,但拘留前必須由新加坡總統必須確認此舉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是必要的。
拘留開始後,法律規定了相關程序:被拘留者應儘快被告知拘留理由,除非披露理由有損國家利益。被拘留者應獲得拘留令副本,以及拘留理由和對其的指控。
新加坡公民根據內部安全法令被拘留後,有權向諮詢委員會提出申訴。諮詢委員會的主席需為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另有兩名成員由總統與首席大法官協商後任命。委員會部分司法機關的權力(如傳喚證人燈),並向總統提出有關拘留的建議,但最終由總統酌情是否同意內政部長的決定。
非新加坡公民無權向諮詢委員會提出申訴,但可以向內政部長提出書面辯解。
內政部長的初始拘留命令有效期最多兩年,但經總統指示,可以無限次延長,每次最多兩年。
司法審查
1998年的《Chng Suan Tze案》中,新加坡終審法院曾試圖通過要求政府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總統判斷的合理性,從而限制預防性拘留權力。然而,僅兩個月後,政府便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及憲法修正案,推翻了此裁決。隨後,在《Teo Soh Lung案》(1989–1990年)中,新加坡高等法院與終審法院確認了修正案的合法性,並裁定,總統只需主觀上確信被拘留者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即可依照內部安全法令簽發拘留令。
除此之外,內部安全法令還授權當局禁止政治性及準軍事組織,取締顛覆性文件和刊物,關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娛樂活動與展覽,並可通過劃定安全區域來鎮壓有組織的暴力行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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