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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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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武(1966年12月),湖北長陽人,漢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代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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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同年8月任命為自治區發改委巡視員兼鐵路建設辦公室主任。

2018年,任命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兼任自治區黨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2018年,劉宏武被選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

2020年7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任命劉宏武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3]

被查

2022年1月14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4]

2022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22年6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劉宏武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二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通報中出現了「寡廉鮮恥」、「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等罕見表述[5]

2022年7月13日,劉宏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做出逮捕決定[6]。2022年8月25日,劉宏武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項目開發、專項補助資金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373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宏武的刑事責任。2023年12月22日,他因為受賄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15年,併科罰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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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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