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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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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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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位於加拿大首都渥太華,由加拿大國會依據《1867年憲法法令》第101條所制定的《最高法院法令》設立,是加拿大法律體系內的最終上訴法庭,其判決對全國的下級法院均有約束力。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一個「雙語」及「雙法系」的法院,意即其會以兩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受理來自兩大法系——普通法系民法法系——的上訴。除了依法有權上訴的案件外,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會向就省、地區或聯邦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請求頒下40至75份上訴許可。除一般訴訟外,加拿大最高法院亦對聯邦政府就重大議題提出的參考問題出具司法意見,並受理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對於省上訴法院司法意見的上訴。

快速預覽 加拿大最高法院, 設立 ...

現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大法官由加拿大總理提名,由加拿大總督正式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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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英國國會通過的《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第101條規定可設立一所全國的最終上訴法院。但是加拿大國會直至1875年4月8日才通過《最高法院法令》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終審法庭,而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而且,部分案件可繞過加拿大最高法院,由省上訴法院直接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作出了一系列對加拿大憲政影響深遠的判決,如憲法解釋中的「生命之樹」原則,以及對聯邦和省立法管轄權的界定等。然而,攸關加拿大國內事務的案件卻由遠在倫敦的司法委員會作出終審判決,也積累起諸多不滿。司法委員會於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國會應對經濟危機而通過的一系列社會計劃違憲,更激起司法脫鉤的聲音。加拿大政府亦開始逐步向英國爭取司法獨立。

加拿大國會於1931年立法,將加拿大最高法院定為所有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並其後於1949年使其成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終審法庭,讓加拿大成為完全司法獨立的國家。但由於1949年以前的案件繼續在司法委員會審理,所以英國樞密院直到1959年才徹底喪失對加拿大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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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產生方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皆經加拿大總理推薦後而由加拿大總督委任。這個產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爭議性:因為上述法官都是低調地獲委任,國會、特別是反對黨先前都不會知道法官的人選。

加拿大國會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審查被推薦的法官,但是沒有權力駁回總理推薦的人選。

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擁有律師執業牌照10年以上的人。

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給不同的地區:

更多資訊 省/地區, 席位 ...

現任大法官

更多資訊 大法官, 提名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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