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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陸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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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訴丹麥和荷蘭事件(也被稱為北海大陸棚事件,北海大陸棚劃界事件)是1969年提交到國際法院的一系列領土劃界爭議。這些爭議涉及丹麥、德國和荷蘭之間關於北海大陸棚油氣資源豐富區域的「劃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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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件事實
德國的北海海岸呈凹形,而荷蘭和丹麥的海岸呈凸形。如果按照等距原則(「畫一條線,每一點距離彼此相等」)確定劃界,相對於其他兩個國家,德國分得的這篇資源豐富的大陸棚的面積更小。因此,德國認為,應當用海岸線的長度來確定劃界。[1]德國希望國際法院按照國家相鄰土地面積的比例分配大陸棚,德國認為採用這種方法劃界能讓其獲得一個公正和公平的份額。[2]
由於該爭議,丹麥和荷蘭當時已經批准了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註 1],希望適用其第6條第2款(等距原則),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沒有批准該公約。
“ | 第六條[3]
一、同意大陸礁層鄰接兩個以上海岸相向國家之領土時,其分屬各該國部分之界線由有關各國以協議定之。倘無協議,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以每一點均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店距離相等之中央線為界線。 二、同一大陸礁層鄰接兩個毗鄰國家之領土時,其界線由有關兩國協議定之。倘無協議,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其界線應適用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原則定之。 三、劃定大陸礁層之界限時,凡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載原則劃成之界線,應根據特定日所有之海圖及地理特徵訂明之,並應指明路上固定、永久而可資辨認之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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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意見
法院回答了一個重要問題,在作出裁決之日,等距原則是否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即是否是一個習慣國際法原則。法院認為,雖然公約僅僅源於舊時國家間的契約,但確實有可能被納入國際法,從而對未成為公約締約國的國家產生約束力。但是,法院指出,「這一結果不能輕易視為已達到」。[4]
接下來,首先必須使該條款具有能產生規範的基本特徵,具有可以構成一般法律規則的基礎。首先,第6條第一款的規定將適用等距原則的義務放在第二位,而優先要求履行通過協議實施劃界的主要義務。第一款開頭對主要義務的規定本身就是一種潛在的一般法律規則,即在這裡國家間的協議優先於等距原則。此外,法院認為,第6條中對等距原則的規定中,所體現的等距的範圍和含義仍然不明確。[5]: 43
在第74段中,法院認為,雖然習慣國際法的產生並不必然要求相當長期的實踐,但是,在本爭議發生時,基於所援引條文的含義,國家實踐應是廣泛性和實際性的統一,這是一項不可或缺的要求。而等距原則不滿足該要求。[5]:44
此外,如第77段所述,這種做法作為一種主觀要素,必須源於法律確信。有關國家必須認為它們遵守了相當於法律義務的義務。[5]:45 最後,法院敦促當事方「消除附帶特徵的影響(德國的凹陷形海岸),這種特徵可能導致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在隨後的談判中,德國獲得了它要求的大部分額外大陸棚。[6]這些事件件被認為是「衡平實踐」的一個例子,即「法外」的衡平,法官用判決手頭事件件所必需的衡平規則補充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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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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