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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槍擊要犯

曾经针对台湾重大暴力犯罪份子的通缉名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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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槍擊要犯,曾經是針對台灣重大暴力犯罪份子的通緝名單,由前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莊亨岱在職時所創。1984年至1990年間,警方會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份子定時公布在「重大槍擊要犯查緝專刊」並加以追緝,在這份專刊中名列前十名者俗稱為十大槍擊要犯,受到當時社會大眾的關注。當列榜罪犯遭到逮捕歸案時,警政署則會將其他重大罪犯更新遞補列入名單之中維持前十名通緝名單[1][2]

1989年警政署首次正式公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3],目的是激勵警方辦案士氣,並且張貼在各縣市警察局門口、公布欄以及街頭巷尾等等供民眾指認。當時多數名列在內的重大槍擊要犯,後續都已遭到逮捕歸案或死刑槍決[4],並隨著警政署於1990年廢除十大槍擊要犯的列榜排行之後,此名單便被稱為「末代十大槍擊要犯」[5]

現今這個措施已經廢止,並改為涵蓋各類犯罪事項統稱為「十大通緝要犯」,亦不再張貼在街頭巷尾。然而現今大眾媒體依舊會對背負槍擊案件並列榜其中的犯罪者,泛稱為十大槍擊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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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原因

警政署因為擔心發布十大槍擊要犯排行名單反而助長槍擊要犯氣燄,於1990年(民國七十九年)5月間決定不再發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只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號分機通知各地警方查緝,目前則是將要追捕的對象,公布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的「內政部警政署要案(緊急)查緝專刊」之中,加入許多經濟金融政治犯罪者,並改稱為「十大通緝要犯」。而隨著最後一名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林來福於1990年11月16日在台中市落網後,「十大槍擊要犯」列榜也正式走入歷史[1][2]

批評與影響

已故的前十大槍擊要犯劉煥榮曾經在獄中寫下的回憶筆記裡批評「十大槍擊要犯的排行榜害死人」。劉煥榮指出原本罪不致死的罪犯,因為警方及媒體大肆宣傳十大槍擊要犯彷彿明星式的排行,使得這些槍擊要犯為了符合大眾所公認的形象,甚至以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為榮耀,反而助長這些罪犯犯下更嚴重的犯罪事件[6]

劉煥榮舉例當代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三光幫的林敏德、西北幫的鄭傳心等人為例:林敏德在與警方槍戰被逮捕後,說明與警方槍戰拒捕的理由是「若被捕時不還擊,就不轟動,將來也不好混了」等語;鄭傳心沒有槍殺他人的案例,被警方圍捕時也沒拒捕,只因為擁槍自保,卻也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只好四處逃竄,並表示「他很想投案說明,但又怕警方不相信他,又怕黑道兄弟笑話他,他只有躲一時算一時」等語。劉煥榮在筆記中評判「即使不願意,為了面子,只有拼命表演亡命」、「本來不會死罪的,到頭來都變成死犯。誰願意身上一天到晚帶著槍械,東躲西藏睡不安身的過日子?」等語嚴厲批評十大槍擊要犯排行所帶來的影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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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十大槍擊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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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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