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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辭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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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辭職門,又被稱之為華為買斷工齡,是華為在2007年強制使在華為工作滿8年的員工離職並再度入職而引發公眾關注和政府響應的事件。
背景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該法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1]
華為為規避《勞動合同法》對於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趕在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在2007年10月、11月間要求7000餘名工齡達到8年的員工「先辭職再競崗」。[2]這些辭職的員工得到了華為的「N+1」離職補償,華為的總支出約為10億元。外界觀點認為華為此舉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工作滿10年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如果對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化有「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的意圖的話,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1]。第十四條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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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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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8日,時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華為此舉不應看作令連續工作時間中止:辭職員工並未離開公司,所以不視為勞動關係解除。他也表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考慮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細則「對辭職後再簽約的間隔期進行規定」。[4]
2008年6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並下發《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並在廣東省實施。該《指導意見》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行為,不影響工作年限計算。[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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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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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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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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