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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條約 (1900年)

1900年西班牙與美國之間的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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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條約(英語:Treaty of Washington)於1900年11月7日在華盛頓特區簽署,並於1901年3月23日交換批准書後生效。該條約旨在消除因解釋1898年《巴黎條約》第三條而產生的任何誤解,並通過明確西班牙美國割讓的領土範圍來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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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和1900年的兩項條約均被納入菲律賓憲法(1935年)第一條中,涉及國家領土範圍的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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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1900年《華盛頓條約》規定:

西班牙將其在《巴黎條約》締結時可能擁有的對任何屬於菲律賓群島、位於該條約第三條所描述界線之外的島嶼的所有權利和主張全部讓與美國,特別是包括卡加延(馬普恩)、蘇祿和西布圖及其附屬島嶼,並同意所有此類島嶼應被完全納入群島的割讓範圍,就如同它們已明確包含在上述界線內一般[2]

作為對該明確放棄聲明的對價,美國同意在交換批准書後的六個月內向西班牙支付十萬美元($100,000[2][3])。《華盛頓條約》亦稱為《割讓條約》(Cession Treaty[4])。

領土爭議中的使用

南海群島

菲律賓前副大法官英語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安東尼奧·卡爾皮奧英語Antonio Carpio於2024年表示,1900年的《華盛頓條約》通過將幾座位於1898年《巴黎條約》界線之外、當時仍歸西班牙所有的島嶼納入條約範圍,對1898年《巴黎條約》進行了修訂。他引用了三張西班牙殖民時期出版的地圖,這些地圖將兩個有爭議的地區列為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5][6]。根據卡爾皮奧的說法,在菲律賓提起仲裁期間,中國提交一份承認《華盛頓條約》的立場文件,可能無意中支持了菲律賓的立場,因為這構成了一種司法承認(在法律上屬於最高形式的承認),表明菲律賓領土受《華盛頓條約》管轄,且西班牙也將「屬於菲律賓群島的所有位於《巴黎條約》界線之外的島嶼」割讓給美國[5]。中國在2014年的立場文件中表示,根據這些條約,菲律賓領土「僅限於菲律賓群島,與中國在南海的任何海上特徵無關[7]」。

巴丹群島

2007年,《台北時報》刊登淡江大學陳鴻瑜教授社論,引發了菲律賓台灣之間的一場小規模爭議。陳教授聲稱巴丹群島省擁有領土主張,堅稱該省位於1900年《華盛頓條約》範圍之外,這與菲律賓政治學者認為該省已包含在1900年條約內的觀點相矛盾[8]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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