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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斯拉夫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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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斯拉夫憲法(正式名稱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第二部憲法,於1963年4月7日生效。該憲法的制定基於當時執政機構的信念,即南斯拉夫的社會自我管理關係已在社會中得到充分發展,因而需要新的、最終的憲法定義與確立。
議會聯邦大會(Skupština)被劃分為一個綜合議院——聯邦議院,以及四個承擔特定官僚職能的專門議院。憲法規定,各加盟共和國僅在「民族議院」(Chamber of Nationalities)中有代表權,該議院隸屬於聯邦議院[1],至1967年成為議會的獨立議院[2]。由此,聯邦大會成為世界上唯一一座五院制(後來為六院制)立法機構。
總統約瑟普·布羅茲·狄托保留了黨主席職務,但放棄了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國家職務,這一變動進一步區分了黨和國家的職能。1963年憲法還引入了輪任制,規定不得在高層或低層執行職位上連續任職超過兩個四年任期。此外,憲法擴大了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並確立了具有憲法保障的司法程序[1]。
該憲法於1974年被第四部、也是最後一步憲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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