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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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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用作確定產品原產地,從而判定其「經濟國籍」。[1]貿易政策措施(例如關稅、配額、貿易救濟等)的實施在很多情況下都取決於產品的原產地。嚴格的原產地規則要求往往會導致貿易量減少。 [2]

原產地規則的制定涉及高度技術性,其指定和應用在全球範圍內尚未統一。隨著區域主義盛行,越來越多的自由貿易協定凸顯了這種不協調現象,造成了義大利麵碗效應英語Spaghetti bowl effect[3]

定義

關於原產地規則最全面的定義見於《簡化和協調海關程序國際公約》(京都公約),該公約於1974年生效,並於1999年修訂。根據該公約的具體附件K,[4]原產地規則本質上是確定商品原產地的「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源於國家立法或國際條約中的原則,但原產地規則的實施(即認證和核查)始終在國家(地區)層面進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原產地規則的目的是確定原產地,而非地理區域,例如地區或省份(這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至關重要)。原產地信息通常出現在商品的標籤或標記上,例如「中國製造」、「義大利製造」等。

鑑於加入《京都公約》附件K(加入附件是自願的)的世界海關組織成員國數量有限,《京都公約》對國際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的適用影響不大。然而,該公約確實提供了許多重要的定義和標準,為各地制定原產地規則提供了基礎。除了原產地規則的定義外,該公約還對「原產國」、「實質性改變」以及一些建議做法作出了定義。 [5]

分類

原產地規則可分為「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優惠」原產地規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是為了維持世界貿易組織最惠國待遇而制定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則與導致給予超出最惠國待遇的契約式或自主貿易制度相關。這一區分在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協定》第一條中有所規定。[6]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之所以被稱為「非優惠」,是因為它們在多邊貿易體系內,以非優惠的方式、為某些特定用途而確定原產地。相比之下,自由貿易協定普惠制中的原產地規則被認為是優惠的,因為它們用於向原產於締約方或受益國的產品給予優惠和特殊待遇。 [7]

原則上,向世貿組織通報自由貿易協定及其原產地規則是成員的義務。[8]然而,自由貿易協定和自主貿易體制(例如普惠制)中的原產地規則不受世貿組織任何實質性要求的約束。這是因為《原產地規則協定》並未規定自由貿易協定或普惠制體制中原產地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方式。目前僅有一份簡短的《關於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列出了一些關於制定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標準和建議。[9]優惠原產地規則不屬於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這加劇了原產地規則的混亂局面。由於區域主義的快速發展,目前為數不少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適用著不同原產地規則。根據世貿組織的數據,截至2019年1月4日,共有291項區域貿易協定生效——這僅包括已通知其秘書處的協定。[10]而根據國際貿易中心的數據,截至2019年3月底,已有超過440項自由貿易協定生效。[11]

其實,世貿組織下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協調程度,並不比自由貿易協定更高。儘管各方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工作計劃迄今尚未取得顯著進展。在所謂的「過渡期」,非優惠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由成員自行決定。[12]與優惠原產地規則相比,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在世貿組織協定中受到更具約束力的要求,特別是《原產地規則協定》和《貿易便利化協定》。[13]

多邊層面協調的成功例子是世貿組織實施有利於最低度開發國家的原產地優惠規則。2015年《奈洛比關於最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優惠規則的決定》以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決定為基礎,首次就確定原產於最低度開發國家的產品的地位制定了一般性指導原則和具體問題的詳細說明。此外,給予優惠的成員必須向秘書處通報其現行的原產地標準和其他原產地要求。為確保透明度和可比性,此類通報還必須遵循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通過的模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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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許多貿易政策措施都是基於進口商品的來源地而實施的。例如,甲國想要對原產於乙國的鋼鐵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如果沒有原產地規則,甲國就無法正確實施這項措施。此外,如果原產於丙國的鋼鐵產品只是過境乙國,則不應受到這項貿易救濟措施的約束;但如果乙國的鋼鐵產品在進入甲國之前選擇過境丙國,則應被視為規避反傾銷稅。所以,原產地規則允許在考慮商品國籍的情況下,將貿易措施應用於正確的對象。同樣,原產地規則對於貿易統計亦十分重要。

原產地規則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用作區分貨物的產地,其目的為:(一)它使進口方能夠確定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優惠待遇條件;(二)它避免了第三國的出口產品通過進入對外關稅最低的成員進入該自由貿易區(即貿易轉移)。 [15]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在關稅同盟中,無需在其締約方之間制定原產地規則——關稅同盟成員國只需對來自第三國的進口產品維持共同的對外關稅即可。 [16]

原產地規則有助於促進優惠貿易安排成員之間的貿易。首先,由於優惠僅適用於原產於夥伴國的商品,因此一方傾向於增加夥伴國的進口。其次,來自夥伴國的原料也受到優惠,因為它們通常被視為原產於另一方。雖然原產地規則有助於克服貿易轉移和促進貿易創造,但也會導致貿易轉移,降低經濟效率。[17]

標準

一件產品可能僅由一個國家生產或獲得,但也可能是多個國家共同參與製造的。因此,商品原產地的標準需要反映這兩種情況。

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

「完全獲取」主要指締約方(國家或地區)種植、收穫等的天然產品,以及完全由這些產品製成的產品。通常在自由貿易協定和普惠制方案中,這些產品會通過一般定義或詳盡清單來指明。後一種方法更為常見,也被認為更加透明。其中,《修訂京都公約》的特定附件K提供了一份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清單。[4]

儘管各協定中關於完全獲得的清單大體相同,但仍存在一些細微差別。例如,少數協定將一國飼養的動物視為在該國完全獲得,而大多數協定則要求動物必須在該國出生和飼養。此外,大多數協定僅將從單一國家獲得的產品列入清單,而一些協定則將完全由一個或多個夥伴國的原料製成的產品視為完全獲得。

未完全獲得的產品

在「實質性改變」標準中,原產地的確定方式是將最後一次實質性製造或加工(足以賦予商品其本質特徵)的完成地視為原產地。[18]如果一件產品由來自多個國家的材料構成,其原產地認定為完成賦予其本質特徵的實質性加工的地方。在不同國家(地區)進行的加工可能賦予產品同等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最後一次加工的為原產地。有多種方法可以用於確定是否符合「實質性改變」標準,包括:(一)稅則歸類變更;(二)從價百分比;或(三)特定製造或加工操作清單。所有這些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增值」規則

該方法通過計算製造或加工環節為產品增加的價值,來評估其製造或加工程度。如果增加值達到一定閾值(以百分比表示),該製造或加工環節被視為實質性或充分的,從而使貨物能夠在製造或加工所在地獲得原產地認定。其關的規則包括:

  1. 最終產品增值百分比(累積法或直接法):在原產地進行的製造或加工操作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其對最終產品增值的百分比必須等於或超過既定閾值。原產地規則的嚴格程度會隨著區域或國內創造價值閾值的提高而增加。例如,要求40%區域價值含量的規則將比要求35%的規則更為嚴格。
  2. 非原產材料最高比例(遞減法或間接測試):在原產國進行加工或製造時,非原產材料或部件的使用比例受到限制。該測試基於非原產投入物價值與最終產品價值的比較。原產地規則的嚴格程度與允許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比例成反比。例如,允許最終產品價值的60%來自非原產材料的規則比允許65%的規則更為嚴格。[19]

關稅分類變更

在三種用於表達「實質性改變」標準的方法中,《原產地規則協定》將稅則歸類變更視為主要方法。該協定在其關於協調原產地規則的目標和原則的第九條中,將「實質性改變」分為兩類,其中「稅則歸類變更」是主要方法,而其他方法則被歸類為「補充方法」。該條指出,為確保協調工作計劃及時完成,應「按產品部門進行,並以協調製度(HS)商品名稱及編碼體系的各個章節或部分為依據」。只有當商品名稱及編碼體系的使用無法恰當表達「實質性改變」時,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才應考慮「以補充或排他的方式使用其他要求,包括從價百分比和/或製造或加工操作」。 [20]

具體的製造或加工操作

這種方法規定了特定的生產流程,這些流程可以賦予貨物原產地地位。它要求非原產地原材料必須在某一國家經過某些加工或製造工序,才能被認定為原產於該國。儘管《京都公約》修訂版已廢除了這種方法,但它在實踐中仍然普遍使用:經常被引用的「從紗線開始」規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事實上,《原產地規則協定》也承認這種方法。該協定第2條(a)款(iii)項規定,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則必須明確規定賦予相關貨物原產地地位的工序。 [21]

一般起源條款

除了主要標準外,原產地規則還包含涵蓋原產地判定其他方面的通用條款。它們具有普遍適用性,而非針對特定產品。儘管各貿易協定之間並無統一標準,世界海關組織的《原產地規則比較研究》列出了較常見的條款,如產地累積規則、微小加工及處理微小含量豁免、裝載材料、包裝物料及容器附件、備件及工具、中性材料、相同和可互換材料、直接運輸等。[22]

原產地認證和驗證

認證和核實是原產地規則的程序性環節。即使產品符合實質性原產地標準,若未能滿足程序性要求,也無法享受優惠待遇。其包含諸多規定,例如單據留存、退還多繳關稅、輕微錯誤等。簡而言之,如要獲得優惠待遇,貨物必須附有原產地證明。大多數貿易協定中要求的最常見原產地證明形式是原產地證書。其他形式的原產地證明有原產地聲明或原產地說明。許多協定規定了價值門檻,低於該門檻的貨物可以免除提供原產地證明的要求。

如允許自我認證,貿易商(生產商、出口商,或在某些情況下,進口商)只需在規定的表格(如有)上填寫與貨物相關的信息,並聲明所列貨物符合原產地標準和其他要求。否則,貿易商必須向認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該機構通常是商會或貿易部/商務部的下屬機構。為此,出口商或生產商需要提交與貨物生產或製造相關的各種文件。主管機構將審查這些文件,並在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以核實。[23]

關於核實,當貨物抵達口岸時,原產地證明將提交給海關當局。為方便貿易,有時無需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明;進口商或其代表只需提交單據編號和/或其電子副本。海關是否接納原產地證明將決定該批貨物能否享有優惠待遇。如有任何疑問,海關可採取多種措施,例如檢查原產地證明原件或核實單據上的信息以及實際進口的貨物。海關可能要求貿易商提供更多信息,甚至聯繫出口地簽發機構進行進一步核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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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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