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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移民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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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調整法(CAA),公法 89-732,是一項1966年11月2日頒布的美國聯邦法律。該項法律由第89屆美國國會通過、由總統林登·詹森簽署,根據該項法令,任何1959年1月1日之後進入美國的古巴居民或古巴公民在滯留美國二年以後都有權成為美國永久居民。[1]1976年《移民和國籍法修正案》(P.L. 94-571)通過後,這一時間由兩年縮短至一年。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1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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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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