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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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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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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59851°N 120.2106759°E / 22.9959851; 120.2106759

快速預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Taiwan High Court Tainan Branch Court, 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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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區域變動圖
 1947年  ~1950年
1950年  ~1962年11月
  1962年11月~1965年 5月
   1965年 5月~1965年12月
  1966年 1月~1990年 1月
   1990年 2月~1990年 4月
  1990年 5月至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通常被簡稱為臺南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臺南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臺南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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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台灣日治時期,臺灣高等法院之前身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時,亦復如此;然因該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事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成立時,下級法院有嘉義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地方法院(轄區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三所。

本院於1947年建立之初,係以當時的台南儲金管理所為院舍,該管理所即為日治時期之台南州商品陳列館(見圖),位於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本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後撥本院使用。

  •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先後成立,本院之下級審法院增至5座,惟管轄區仍不變。
  • 1950年初,原由臺灣高等法院直轄的臺東地方法院亦劃歸本院管轄,此時為本院管轄區最大時期。
  • 1962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成立,嘉義地方法院(當時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劃歸新成立之臺中高分院管轄。
  • 1964年1月18日 [1],白河大地震,震央位於今台南市白河區,本院建築受地震波及,牆壁龜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撥款及台灣省政府補助,自該年秋天於原址開始重建工作。
  • 1965年5月,臺灣高等法院擬成立花蓮分院,分擔高等法院在原花、東之業務,故先在花蓮市設立臨時庭,因此又將臺東地方法院劃出由花蓮臨時庭管轄。
  •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為三層樓房,即今建築。
  • 1966年1月1日,因嘉義縣市與本院院址之距離近於臺中高分院,故嘉義地方法院又劃歸本院,惟此時嘉義地方法院之轄區僅餘嘉義縣市。
  •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層樓成為四層樓建築。
  • 1990年2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之轄區劃歸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轄。
  • 1990年5月1日,雲林地區之雲林地方法院再回歸本院下級審。至此,本院轄區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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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更多資訊 區域, 備註 ...

簡介

  • 本院是第一座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成立時轄區遼闊,最大時占台灣面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後因臺灣高等法院其餘分院次第成立,本院轄區漸縮,迄今本院已是臺灣高等法院之下管轄面積最小的分院。但轄區人口340萬仍遠多於花蓮分院轄區58萬人。
  • 本院交通位置雖座落於臺南車站前,但雲嘉地區至臺南市的通車時間過長,常造成雲嘉地區的民眾舟車勞頓,引起不滿。
  • 因現有基地、建築面積及法庭、辦公室、公共服務區等空間不足於應付所需,未來將遷建至安平區,位於安平區政園區南側[1]。2024年4月23日進行工程招標[2],11月決標,預計2029年9月完工[3]

注釋

  1. ^ 司法院之資料皆載係當年2月發生大地震,推測若非此一記載誤植,即係該地震為白河大地震之餘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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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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