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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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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台灣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為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1],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皆為中華民國國民[2]。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法制化。
概論
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政府以法律特別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1992年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也因此定義了台灣地區人民。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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