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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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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現今屏東縣的部分地區在台灣日治時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惟當時管轄之區域可能與今屏東縣境不同。
-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恆春地方法院,惟旋於1897年10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鳳山地方法院接管。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原屬恆春地方法院所轄之案件又歸台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管轄。1904年4月1日鳳山出張所不再辦理審判,恆春地方法院所轄之案件改歸台南地方法院。
- 其後今屏東地區之司法案件又於1933年3月15日後歸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1940年12月20日後又歸高雄地方法院所轄,至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時,亦是如此。
- 後因地方人士之向中央請求,本院遂獲准於1949年12月20日設立,次年(1950年)1月1日開始受理民刑事及非訟事件。
- 當時係以屏東市公園路與仁愛路口之青年旅社(日治時期稱第一旅社)為辦公處所,後因院舍狹小,經屏東縣政府撥明正中學(1946年創立時稱第一中學)校舍(原屏東郡辦公廳),並加以改建,1952年9月1日遷入辦公。
- 該建築使用20餘年後,又因房舍老舊狹窄而興建新辦公大樓,1988年完工,即本院今址所在地。合作街第二辦公大樓於2005年1月10日落成啟用,包括民事執行處及屏東簡易庭[1]。
- 目前院、檢已有搬遷至屏東縣立棒球場現址之計畫。[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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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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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區域
組織
- 院長
- 民事庭
- 刑事庭
- 少年及家事庭
- 行政訴訟庭
- 簡易庭(屏東、潮州庭)
- 民事執行處
- 公設辯護人
- 調查保護
- 公證處
- 登記處
- 提存所
- 書記處
- 資訊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民事紀錄科
- 刑事紀錄科
- 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 行政訴訟紀錄科
- 簡易庭紀錄科
- 民事執行紀錄科
- 文書科
- 收發
- 律師登錄
- 民間公證人登錄
- 監印
- 圖書
- 檔案
- 閱卷
- 研究考核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總務科
- 贓證物
- 物品
- 出納
- 收費
- 財產
特色
- 本院轄區人口為807,159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排行第11的地方法院。
- 屏東縣位於台灣最南端,但本院所在緯度略較高雄地方法院偏北,故並非為全台位置最南的法院。
遷建
因目前屏東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檢察署建築自1988年遷移使用至今,因屏東地區的案件量大幅增加而不敷使用,加上建物老舊,已有搬遷至屏東縣立棒球場現址之計畫。[2][3][4][8]
曾經審理之重大案件
- 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殺人案
- 臺鐵南迴線連續破壞事件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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