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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學博士

法學博士學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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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學博士[1][2]法學博士[3]、或法律科學博士[4][5]拉丁語Scientiae Juridicae Doctor, SJD,英語: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拉丁語Juridicae Scientiae Doctor, JSD,英語: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是美國及其他地區法學院以研究和學術為主的法學博士學位,為大學法學相關科系的研究所博士課程畢業論文答辯通過後可獲得之學位。

美國的法律科學博士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不論是律師、法官還是教授都幾乎只有法律博士(JD)學位[6]美國律師協會發布過一個聯合聲明,指法律博士在任教時應該視之為與哲學博士(PhD)等同的地位[7]。相較之下,LL.M.和 SJD 是針對外國學生,或極少數偶有的特別追求學術鑽研的本地學生而設的學位。

在美國,法學博士(LL.D.,Legum Doctor)一般只作為榮譽學位授予[8][9][10]。 法學博士雙L的縮寫,是指在早期的劍橋大學教授「教會法」(Canon Law)和「民法」(Civil Law),雙L表示複數,指這兩個法律的博士。

從2013年開始,耶魯法學院在司法學博士之外新開設了法律哲學博士(PhD in Law),為期三年,著重向學生提供法律教學方面的培訓,申請該學位必須擁有法律博士學位[11]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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