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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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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總委員會(西班牙語:Consejo General del Poder Judicial,縮寫CGPJ)是西班牙司法權的領導機構,由最高法院院長和20名成員組成。它由1978年西班牙憲法建立,之後由1985年[1]和2001年[2]的組織法修正了部分內容。西班牙最高法院院長同時兼任司法權總委員會主席。
憲法規定
1978年西班牙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和第三款規定了司法權總委員會的性質、職能和任命[3]。
第二款 司法權總委員會是司法權的領導機構。組織法將確定其地位及其成員的不可兼任制度和職能,特別是他們的任命、晉升、監察和紀律制度。
第三款 司法權總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國王任命、任期五年的二十名成員組成。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上述二十名成員中,十二名根據組織法規定從各級法官和大法官中選任;四名根據眾議院提名任命;四名根據參議院提名任命。在後兩種情況下,均需兩院以3/5多數從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選任,他們必須具有公認的才幹,並須從業十五年以上。

- 在任期內,成員不能被除名,替代或終止,也不能連任。
- 在十二名根據組織法規定選出的法官中,共有三十六位候選人。六名先由眾議院選出,六名由參議院從剩下三十人選出。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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