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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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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動主義(英語:Judicial activism)又稱司法積極主義,是一種司法哲學,是指法官為適應當下的社會趨勢,可以不遵循舊有的成文法和判決先例進行判決,以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後果。新的判決又會形成新的判例。與其相反的是司法克制主義,司法克制主義主張法官應該嚴格遵守成文法和判決先例進行審判。司法能動主義萌芽於19世紀美國[1][2]。1947年1月,小亞瑟·史列辛格在《財富》雜誌一篇名為〈1947年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1947)的文章中首次提到了「司法能動主義」一詞[3][4]。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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