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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國訴瓊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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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诉琼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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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國訴瓊斯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Jones,《美國判例彙編》第565卷第400頁(2012年)),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案件,該案認為,在車輛上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跟蹤設備並使用該設備監測車輛的移動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1]

快速預覽 合眾國訴安托萬·瓊斯, 法院 ...

2004年,被告瓊斯涉嫌販毒。警方調查人員要求並收到一份搜查令,要求在被告的汽車底部安裝GPS跟蹤裝置,但隨後在地理位置和時間長度上都超出了搜查令的範圍。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一致投票認為這是第四修正案下的一次「搜查」,儘管他們對這一結論背後的根本原因持五比四的分歧。多數人認為,通過在被告的車上安裝GPS設備,警方侵犯了瓊斯的「個人物品」——這種企圖獲取信息的搜查行為本身就構成了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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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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