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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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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案件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1]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但2019年夏天起實施之大法庭制度則由11位法官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合議庭之法官,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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