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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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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昌時(1594年—1643年)[1]來之,號竹亭,又號鴛湖主人,蘇州府吳江縣浙江嘉興縣人。[2]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天啟四年(1624年),與郡中名士張采楊廷樞楊彝顧夢麟、朱隗等十一人組織復社崇禎三年(1630年)庚午科應天鄉試第七十四名舉人。崇禎七年(1634年)中甲戌科三甲第三名進士,工部觀政後,本年六月授行人司行人,十二年升禮部祠祭司主事,十三年升精膳司員外郎,養病回籍。十五年補儀制司郎中,十六年升吏部文選司郎中[3]

崇禎十年(1637年)薛國觀因收受吳昌時的賂金,事發被彈劾免職,最終自盡死。[4]昌時後依附周延儒[5]崇禎十四年(1641年)二月,經張溥、吳昌時的竭力策劃,周延儒任相,昌時為文選郎中。昌時與董廷獻狼狽為奸,把持朝政。[6]最後吳昌時用藥毒害張溥,「以一劑送入九泉」。[7]親家徐汧見昌時結怨太多,料定必定遭禍。[8]祁彪佳首劾吳昌時紊制弄權,隨意將御史外調。[9]御史蔣拱宸彈劾吳昌時贓私巨萬,牽連周延儒給事中曹良直亦劾周延儒十大罪,朝廷遂削周延儒之職,遣錦衣衛逮其入京受審。昌時百般辯解,稱「祖宗之制,交結內侍者斬,法極森嚴,臣不才,安敢犯此?」崇禎帝親自審問吳昌時,命用刑打斷了吳的小腿,[10]閣臣蔣德璟魏藻德奏道:「殿陛之間無用刑之例,伏乞將昌時付法司究問。」崇禎帝怒批:「此輩奸黨,神通徹天,若離此三尺地,誰敢據法從公勘問者!」二閣臣奏道:「殿陛用刑,實三百年來未有之事!」崇禎帝說:「吳昌時這廝,亦三百年未有之人。」二臣啞口無言[11]

崇禎十六年(1643年)冬十一月,吳昌時被斬首示眾。方以智撰《哀吳江》詩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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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曾祖吳崑,嘉靖戊戌進士,官嚴州知府。祖吳邦榮,贈文林郎修武知縣。父吳翼,舉人,修武知縣,贈奉直大夫工部都水司員外郎。

注釋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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