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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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哥倫比亞在1991年制定的第九部憲法,總統是政府的行政首腦,是政府的最高負責人。總統亦是哥倫比亞的三軍總司令。總統由人民直選,設單一四年任期,不能連任。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後,總統可以連選連任,直至2015年再次修憲改回單一四年任期及不能連任。當總統去世、辭職或被撤銷職務,副總統將會繼任總統。總統必須至少30歲,必須是自然出生居民。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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